汕尾男被車撞死警方找不到肇事司機 法院判決:路過9輛車全負責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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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名男子於2016年遇上車禍,頭部遭到碾壓後當場死亡。由於事發現場沒有閉路電視,也沒有目擊證人,交警調查後證明9輛經過事故現場的汽車有肇事嫌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判決9輛汽車的司機都需為事故負上責任。

2016年1月26日晚上7時許,汕尾市民李某松無牌駕駛電單車往海豐縣城方向行駛,在途經一段鄉村道路時發生車禍,李某松頭部遭到碾壓後當場死亡。但由於事發現場沒有閉路電視,也沒有目擊證人,肇事者和肇事車輛成了一個謎。

李某松在途經一段鄉村道路時發生車禍,交警調查後證明9輛經過事故現場的汽車有肇事嫌疑。圖為事發路段。(《廣州日報》)

案發後,汕尾當地交警部門取得事故現場附近的閉路電視錄像,發現從事故發生至報警人報警前,除李某松駕駛的電單車外,共有9輛汽車經過現場。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9輛汽車有肇事嫌疑,除了其中一名司機黃某義外,其他司機都未能查明身份。案發之後,李某松的繼承人等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黃某義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嫌疑車輛需承擔事故連帶責任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黃某義駕駛的汽車及其他8輛汽車存在肇事嫌疑。鑒於在道路上駕駛本身存在一定危險性,且該9輛車經查明爲嫌疑車輛,應認定該9輛車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承擔事故連帶責任。黃某義爲該案唯一能查清的主體,保險公司對黃某義所負連帶責任承擔保險賠償義務後,可依法在確定具體侵權人後再進行追償。此外,法院又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李某松的繼承人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42萬餘元人民幣。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在嫌疑車輛的司機未能充分舉證證明與事故無因果關係時,可認定他們構成共同危險行爲,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