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漢倒車不慎撞死妻子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判賠49.5萬

撰文:李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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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州一家物流中心駕駛重型半掛車的趙某在倒車過程,由於盲區且未查明車後情況,不慎撞向妻子張某,致妻子不幸當場死亡。
可這時,保險公司以「撞親人不賠」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由於趙某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一狀告上法庭。
廣州法院於2月15日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應在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趙某其妻張某等人合計49.5萬元(人民幣,下同)。

廣州中院作出判決:維持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此外保險公司在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合計49.5萬元。(VCG)

據了解,趙某行駛的牽引車被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簡稱「商業三者險」),而這起悲劇事件時,恰巧在保險期限內。

那麼,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保險公司能否以家庭成員屬免責範圍為由拒絕賠償?

為此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審判法官認為,無論是根據法律規定還是交強險條款、商業三者險條款約定,只要受害者在事故發生時不在車上,就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第三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和賠償對象。

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合約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死者張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屬於該條約定的第三者。

其次,本次案件中,法官認為,「保險公司對家庭成員免賠的格式條款縮小了第三者的範圍,免除了保險公司對作為家庭成員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因此,就本案而言,死者當時在車下發生事故導致死亡,其應為賠償對象,不能因為其與駕駛員是夫妻關係而免除、排除其家屬請求賠償的權利。所以,只要被保險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就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