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侮辱誹謗明星案7成被告30歲以下 多因粉絲間持續罵戰引起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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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日發表一份報告,分析「粉絲文化」影響青少年網絡言論失範行為的特點及成因。
報告指,在該法院審理的明星訴網民侵害名譽權案件中,7成的被告都是30歲以下的青少年,案件多因各粉絲之間的持續罵戰引起,將怨氣轉移至對方維護的明星,進而對其施以侮辱、誹謗。

內地的「粉絲文化」相當熾熱,經常有一大堆人聚集追星。(資料圖片)

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北京互聯網法院共收案3800多宗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其中網絡名譽權侵權糾紛約佔1/3。以青少年為涉嫌侵權主體(即案件被告)的網絡侵害名譽權行為,集中出現於從事演藝工作的公眾人物名譽權侵權案件中,佔全部網絡侵害名譽權糾紛的1/10。涉案青少年大部分是在校大學生,年齡最小的僅有19歲。

報告指,被控侵權行為內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語言、捏造事實等,使用「飯圈」特有語言是顯着特徵。至於涉訴侵權行為相對集中於社交平台,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眾平台、豆瓣等。其中一個案例,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獲「同路」粉絲群體追捧,甚至在訴訟期間發起「打賞」活動為其籌款。但法院最終不僅判決被告侵權,要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更認定被告因涉訴所獲的打賞款項構成違法所得,全部收繳以示懲戒,成為全國首例。

報告又提到,被告侮辱特定明星,往往是由粉絲之間的持續罵戰引起,青少年在追星過程中不理智、相互謾罵等,個別粉絲就會將怨氣轉移至對方維護的明星,進而施以侮辱、誹謗。報告更稱,個別粉絲的行為方式畸形、極端,例如會製作明星遺像、炒作「黑材料」等,亦有人會將明星偶像視為自己生活的全部,不惜一切代價獲取偶像的行蹤、窺探其生活,甚至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個人私隱。

報告指出個別粉絲的行為方式畸形、極端,會將明星偶像視為自己生活的全部,不惜一切代價獲取偶像的行蹤。(資料圖片)

報告分析青少年絡言論失範問題的成因,其中有家庭、學校等的欠缺。在部分案件中,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紅的過程中有代入心理,將偶像的成功視為自身的成功,故不遺餘力地幫助偶像製造話題、引發關注。報告同時認為,部分公眾人物未承擔起正向引領公眾的社會責任,且社交平台缺乏與時俱進的網絡言論管理機制。

對於明星的權益,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郭晟指出,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必須接受被媒體及公眾關注的現實,也要對批評保持一定的寬容。只要發言人並非出於惡意,所表達的內容也沒有明顯偏離事實就應當容忍。但明星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他人不得惡意侵害。北京互聯網法院已有確立相關裁判規則,有公民的言論自由應以尊重他人的合法權利為限,任何自然人的私隱權及名譽權均受法律保護,以及公眾人物對社會評論的容忍義務以人格尊嚴為限等。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