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A第一案」北大包麗案收錄成案例 最高法:精神虐待亦屬家暴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反家暴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男子牟某因為不滿意同居女友的過往性經歷,持續對其採取淩辱、貶損人格等手段致人自殺身亡一案,該案因性質惡劣、社會影響重大,被稱為「PUA第一案」,並作為參考案例被民法院案例庫選入。
PUA|北大女生包麗遭精神凌虐輕生案宣判 前男友獲刑3年2個月
此前,據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8月,牟某與陳某(化名,女)確立戀愛關係,並於同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在北京市多處住所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雙方曾互相到對方家中見家長。
自2019年1月起,牟某因對陳某過往性經歷心存芥蒂,多次追問細節,並頻繁通過長時間、持續性的辱罵、貶低等方式對陳某實施精神虐待,甚至提出以「打胎」等極端方式「換取心理平衡」。同年6月13日,陳某在與牟某爭吵後割腕自殘;8月30日,她再次因爭吵服藥輕生,經醫院搶救後一度被下達病危通知。
2019年10月9日,陳某在牟某家中再次遭受辱罵,隨後獨自入住賓館並網購藥物自殺,後送醫搶救無效,於2020年4月11日死亡。
法院裁判認定,牟某在與陳某共同生活期間,形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係,其高頻、持續的人格貶損與精神虐待行為已構成虐待罪,且情節惡劣,並直接導致陳某自殺身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綜合考慮案件性質、社會危害及被告認罪態度等因素,牟某最終被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最高法在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指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於穩定同居狀態的當事人,可認定為刑法中的「家庭成員」。在此類關係中,受害方往往因「家醜不可外揚」心理隱忍不言,導致身心遭受更大傷害,甚至釀成悲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
此外,法院強調,通過持續淩辱、貶損人格實施精神摧殘,屬於刑法規定的「虐待」行為;若該行為致使被害人陷入自殘、自殺高風險狀態並最終導致極端後果,應認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