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女醉駕撞人逃逸 事主衣褲夾車遭拖行 公安局:已被刑事拘留

撰文:梁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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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婁底市周五(2日)發生車禍意外,婁底市公安局交警4日通報,28歲女子肖某某深夜駕車撞上36歲女子謝某逃離現場,謝某衣褲卡入車輛被拖行,直至被交警截停。經鑑定,肖某某系醉酒後駕駛。

婁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警情通報表示,9月2日23時52分許,肖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時,與前方謝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追尾相撞,謝某衣褲被卡入轎車左前角。肖某某駕車逃離現場,致使謝某被車輛拖行,後被執勤交警截停。執勤交警隨即迅速控制肖某某,將謝某立即送醫救治,同時開展現場調查勘驗。經鑑定,肖某某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酒精含量124.51mg/100ml)。

目前,疑犯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醫療機構正對傷者謝某進行全力救治,生命體徵平穩。案件正在偵查中。

此前報道,這名女子醉駕撞人後卻繼續開車前進,而遭撞者的衣服卡在車輛引擎蓋上,因此被拖行了將近一公里到交警路檢點,警員發現異狀才將車攔下,不讓女子繼續前進。

不過,女子被攔停後,似乎不知道發生何事,直到交警大聲喝止,並將人從副駕駛座的車門帶下車,女子才恍然大悟。交警也忍不住怒斥她:「你是人嗎?」。

事件在內地網絡引起討論,周六(3日)一度登上微博熱搜榜首。有網民指出,女子下車時連站都站不穩,發現拖行傷者的狀況,也沒有太大的反應,就在一旁打電話,看起來一副無所謂的模樣。

律師:不論知情,拖行致人死亡或重傷均應擔刑責

内地媒體《濟南日報》新媒體《新黃河》報道,河南大然律師事務所律師申思表示,行為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拖行他人致其死亡的,一般是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如果行為人知情仍拖行他人,致其死亡,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