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內會鬧雙胞 雙方均徵得法律意見 兩者有何分別?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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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多個月未完成主席選舉,建制派引外部法律意見指上屆主席李慧琼可繼續主席職務處理選主席以外的事項,而泛民亦引外部法律意見,認為李慧琼沒有相關權力。今日內會開會即鬧雙胞,李慧琼與郭榮鏗均認為,根據法律意見有權力主持會議。
到底雙方的法律意見有甚麼重點?兩者有甚麼不同?

建制派法律意見:李慧琼可召開特別會議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早前諮詢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孫靖乾的意見(下稱建制派法律意見),共有79頁,認為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有權在郭榮鏗主持的內會未選出主席前,召開內會特別會議。

建制派法律意見指,按立法目的來作詮釋,資深大律師確實認為《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清楚顯示,在新任主席尚未選出之時,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應具有內會主席可行使的所有一般權力,以處理內會的一般事務,直至2019-2020年度會期的新任主席獲選出,或直至現屆任期完結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李權力有限制 有機會濫權是「兩害取其輕」

不過,建制派法律意見亦提出,李慧琼的主席權力有幾大限制,包括:

一、在目前情況,現任內會提名候選新任主席一職,因此她無權主持為選舉主席而舉行的內會會議;

二、現任內會主席不應故意拖延新任主席選舉的過程,讓自己可以繼續擔任新會期的主席,又認為相比現時議會運作受阻,主席有機會濫權是「兩害取其輕」(lesser of the evil)的做法;

三、現任內會主席理應了解,若新會期已開始但她仍在任內會主席一職,則她只在新任內會主席尚未選出之時行使作為主席的權力;因此,她應謹慎或慎重地考慮是否行使其作為內會主席的權力,而若行使有關權力,所行使權力的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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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琼可以席身份 主理急切或動要事務

四、若情況一如目前的局面,在新會期開始後超過6個月仍未選出新任內會主席,則在任的現任內會主席(即李慧琼)必須承擔持續的職務及責任(並具有附隨的權力),以內會主席的身份行事,確保內會不會因為主席選舉的過度延誤,以致其工作及正常運作受到不適當的干擾。她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選出之時,召開會議以處理內會事務,特別是急切或重要事務,讓立法會整體可履行《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訂的憲制責任及職能。

五、現任內會主席須在不妨礙新任主席選舉的情況下,確保內會能正常或妥為運作(特別是處理其重要或急切的事務)。正常的情況下,即新任主席的選舉在新會期開始前的短時間內或開始後不久便完成,則新任主席的選舉應列為新會期議程上的首個事項,先於任何有待處理的事項,「然而,目前的情況屬前所未見,以致有需要由現任內務委員會主席繼續履行其作為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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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主席時提出多項動議 與選主席無關

郭榮鏗主持的主席選舉會議之中,曾討論立法會會議及立法會大樓的保安安排,以及秘書長與政府當局作出跟進的行動;以及動議無約束力議案,要求立法會行管會就去年在立法會大樓附近發生的各宗保安事件提供機密文件、資料及紀錄。建制派法律意見則認為,難以看到上述內容與內會主席選舉相關。

泛民法律意見:「兩害取其輕」之說是價值判斷

在梁君彥尋求外部法律意見之後,泛民亦同樣尋求外部法律意見,諮詢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及三名大律師的法律意見(下稱泛民法律意見)。

泛民法律意見長達70頁,表示審視過審視《議事規則》的歷史和背景後,指內會一日未選出主席,現任主席李慧琼無權處理選舉以外的任何事項。

建制法律意見指李慧琼有機會濫權是「兩害取其輕」,泛民法律意見反駁,認為李慧琼如被提名內會主席,就無權處理選舉以外的任何事項。泛民意見指,建制法律意見這重說法是「價值判斷」,並不是在解釋法規,而從《議事規則》第75條及《內務守則》第20條,可清楚看到,如下屆主席參選但仍擁有主席權力,就會出現嚴重利益衝突,這種做法是蔑視(mockery)《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

指主席候選人續擁主席權利 有嚴重利益衝突

泛民法律意見又指,「緊急事項」沒有客觀定義,全由主席自行判斷,認為這是行不通及是自利行為(self-serving)。

泛民法律意見表示,英國、加拿大國會均與香港立法會制度相似,指出外國選舉主席必然是第一項議程,在選舉主席之前不處理其他事務。

提出結束動議辯論 進入主席選舉程序

泛民法律意見建議,主席選舉的會議可以結束動議辯論的程序,並進入選舉程序,認為這是較好且較簡單的處理手法,而不是擴大上席主席兼下屆主席參選人的權力,認為這種做法可消除擴大權力帶來的許多長期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