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施覺民辭任終院非常任法官沒提原因 特首按既定做法處理

撰文:彭焯煒
出版:更新: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覺民本月2日提出辭任,昨(18日)獲政府刊憲撤銷,施覺民接受澳洲廣播公司(ABC)訪問時直言,辭職的決定與《港區國安法》的內容有關(related to the content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政府發言人今(19日)回覆傳媒查詢時指,施覺民法官沒有提及辭任原因,又指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14(5)條,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可隨時以書面通知行政長官而辭職,並無諮詢或批准程序。按既定做法,行政長官作為委任者行使權力撤銷有關委任及刊登憲報。
發言人強調,《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司法制度的暢順運作,包括終審法院。

《基本法》清楚訂明香港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任何人都不應懷疑」

政府晚上發稿指,《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第八條訂明普通法制度會予以保留。政府強調,以上都是香港獨特的優勢和有利條件,國際商業機構亦認為是它們繼續在港成功發展的重要因素,「任何人都不應懷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法治和司法獨立的承擔。」

發言人指,《基本法》為香港訂下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同時,《基本法》亦確保香港司法獨立。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基本法》第八十二條指出,香港的終審權屬於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政府指出,自1997年起,一直有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著名法官擔任本港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現時共有13位來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

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終審法院審判 證明香港的司法獨立

政府發言人表示,來自海外的非常任著名法官參與終審法院審判,證明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助維持外界對本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亦使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

發言人又提到,行政長官在很多不同場合都感謝這些終審法院著名法官,對香港的法學研究和討論所作出的寶貴貢獻,強調香港委任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的制度一直行之有效,並將會繼續維持。」

政府發言人強調,《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司法制度的暢順運作,包括終審法院。

政府晚上發稿指,《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第八條訂明普通法制度會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