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遊行示威自由非絕對 可受限制 須確保政府場地有效運作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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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4月26日)發表網誌,指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權利時,必須遵從指定的法律原則,包括確保政府場地不被阻礙運作、不影響其他人的安全和福祉等,政府需要對這些自由,設下適當的限制。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料圖片)

引「公民廣場」案例 指政府可對公眾活動實施限制

鄭若驊指,過去曾經發生有示威者非法佔領政府處所的情況,阻礙政府運作。政府為確保訪客或職員的安全以及辦公室的正常運作,有必要對獲批准在政府場地舉行的公眾集會和遊行活動採取管制措施,例如政府要求在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俗稱「公民廣場」)進行的公眾活動事前必須申請許可,這一點已獲上訴法庭確認合憲性,沒有侵犯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基本權利。

她引述上訴法庭判詞指,政府作為產業的擁有者,有權管理場地並採取措施,確保場地的運用符合正確的目的和功能;政府需要在維護公眾秩序、公共安全、辦公室有序運作,以及在協調公眾表達意見之間取得平衡。至於「平衡」的原則,包括公眾集會和遊行的性質,以及對場地被正常使用時所造成的破壞程度;是否有其他選擇和同樣有效的手段,方式和形式行使言論自由和示威自由。

鄭若驊引述上訴法庭指,儘管政府有義務協調在其場地或附近的公眾表達意見,但政府亦必須確保這不會損害正常和有效的運作以及公共安全,包括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她強調,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終審法院在過去的判詞明確指出,《人權法案》第十七條規定的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不是絕對的,可受到法律限制,為了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對他人權利和自由保護的利益,市民在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時,需緊記以上的重要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