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交通修例 將貓狗列入「動物」定義 司機撞倒後須停車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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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大會今(2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至包括「貓」和「狗」,規定司機必須在撞倒動物後停車,加強保障動物福利。
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克勤發言時批評,政府修例工作進度太慢,又強調隨着社會對保護動物意識提高,希望今次修例並非終點,日後能有更多動物被列入法例保障範圍內,並期望政府能盡快向立法會提交《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修訂草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回應指,修例將於刊憲後6個月生效,期間會向公眾宣傳修例,提醒司機要注意的事項。至於防止虐待動物修例進度,她強調已就建議諮詢公眾,並會適時提交立法會審議。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指,修例將於刊憲後6個月生效,期間會向公眾宣傳修例,提醒司機要注意的事項。(羅君豪攝)

司機意外後不停車 可處罰款1萬元和監禁12個月

在政府修例前,「動物」的定義只涵蓋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修例後「貓」和「狗」將被納入「動物」的定義中。《條例》現時訂明,如有車輛撞到動物,該司機必須停車。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於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報警。若司機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罰款1萬元和監禁12個月。

民建聯葛珮帆表明支持修例,又批評政府保護動物的法例一直非常落後,希望政府日後能將野豬、猴子等加入條例涵蓋範圍,又建議加強處罰虐待動物行為,並設立動物福利法,全面保障動物。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關注,司機撞傷貓、狗後要停車,可能會對交通造成阻塞,若意外發生在高速公路上,更可能會危害司機本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建議政府宣傳新例時,要同時向市民講解相關風險及處理方法。

政府將向漁護署提議加入動物常出沒交通黑點

陳肇始回應時說,司機停車時應先顧及自己安全,若有任何原因不能即時停車,例如在高速公路、窄路等,司機需要找一個安全地方停車,才聯絡警方。政府亦會向漁護署提議加入動物最常出沒的交通黑點,供司機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