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衞局提出修訂《道路交通條例》 擴大涵蓋範圍至貓及狗

撰文:陳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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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早前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提出將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立法會文件顯示,司機撞到貓狗需於24小時內報警。政府計劃18/19年度提交立法會作修訂。

食衞局的文件顯示,過往《道路交通條例》指,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動物受到損害,司機需停車,並向警務人員提供相關詳情或盡快並於意外發生後的24小時內,到最近的警署報案,否則即屬違法,可處罰款及監禁。而條例中所指的動物只包括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食衞局建議擴大涵蓋範圍至狗隻及貓隻。

當局指市民近年飼養的貓狗數目有所上升,致這些寵物走失和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風險也隨之增加。局方得悉司機在意外後沒有停車及沒有讓有關動物獲得救助的情況下離開現場,引起公眾關注動物福利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