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引國安法凍財產 保安局長合理懷疑即可凍結 涉罪獲利無分時間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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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14日)首次根據「港版國安法」的實施細則,凍結正因涉違國安法被扣押當中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股份與及其他三間公司等資產,而被引用的條文,就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當中附表3有關凍結財產的部分。
根據該附件三的第3(1)條,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指明該財產的書面通知,指示除根據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的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指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保安局今日首次引用國安法凍結其資產。(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保安局今日發表的新聞稿提到,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第3(7)條,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因由,懷疑通知所指明的財產會被調離香港,可在通知內指示警務人員可為防止該財產被調離香港而檢取該財產。該條條文亦有提到,除了指示警務人員檢取財產外,亦可就財產作出指示,而任何被如此檢取的財產須按該指示處理。

根據《實施細則》,「罪行相關財產」 (offence related property)包括以下兩點,除了今次官方提到,任何干犯或企圖干犯、參與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人士的財產之外,任何擬用於或曾用於資助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財產亦包括其中。

任何人任何時間因國安罪行收款或酬賞 即屬從罪行獲利

《實施細則》附表3第1條(4)中列明,「任何人在任何時間 (不論是在本附表生 效之前或之後),因干犯某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關係而收受任何款項或其他酬賞,即屬從該項罪行中獲利。」意味市民、政黨、組織在國安法生效前所得的財產,只要一旦與國安罪行有關,亦有機會被認為是「罪行相關財產」,可被凍結。《細則》亦列明,附表適用於在香港及在其他地方的財產。

去年11月12日,許智峯在立法會大樓內接受訪問。他在12月3日,完成丹麥外訪後宣布流亡,並未返回香港。(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許智峯去年被凍結資產 警方曾指涉挪用眾籌資金

另外,現已人在澳洲的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在逃亡海外期間,他及其家人於香港的銀行結餘一度遭到凍結,涉及最少3間銀行及5個戶口,總金額數百萬元存款,他更指存款是畢生儲蓄。當時警方發聲明,不點名指正循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及洗黑錢方向追查許智峯,又稱調查發現有人涉嫌挪用透過網上眾籌取得的資金,並利用親人戶口處理涉案款項,凍結其戶口涉及約85萬元。

不過當時警方沒有表明是根據國安法凍結許智峯的資產,之後匯豐銀行亦只是表示配合警方做法。該次事件峰迴路轉,警方發聲明後約三小時,許智峯在社交平台發帖,透露其家人之匯豐銀行戶口突然被全部解凍,他的戶口亦獲部分解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