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修例|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 梁美芬倡在「連登」加強宣傳

撰文:蕭曉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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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打擊近年嚴重「起底」情況,建議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將「起底」行為刑事化。立法會《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25日)完成審議工作,下月24日將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預計於10月13日將草案交上大會恢復二讀辯論。

曾國衞:不只追究披露起底資料的「始作俑者」

草案建議,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調查、執法和檢控權力,可要求提供材料、搜查處所、檢查電子器材、拘捕相關人士等。建議包括有域外管轄權,無論在境內或境外「起底」,私隱專員都可透過電子方式將停止披露通知傳送至香港以外地方。刑事化後將設立兩級制罰則,如果有人意圖或罔顧對當事人的傷害、而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最高可罰款10萬元,監禁2年;如果未經同意披露資料,而構成傷害,最高可罰款100萬元,監禁5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強調,草案不只追究披露起底資料的「始作俑者」,如有關平台未有按照法律要求移除有關資料,亦需要負上刑責。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強調,草案不只是追究披露起底資料的「始作俑者」,如有關平台未有按照法律要求移除有關資料,亦需要負上刑責。(羅君豪攝/資料圖片)

未依要求移除「起底」信息即違法 梁美芬籲在「連登」宣傳

經民聯議員梁美芬表示,開學前同學間不時出現「起底」行為,並將資料發放到群組中,她問及草案是否同樣可處理如校友會、師兄弟群組起底問題。曾國衛指要視乎披露種類,有需要會送達停止繼續披露通知書給予披露者,要求披露者按法例移除相關信息。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在條例草案下,如有人有犯罪意圖,在未得到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已構成「起底」罪行,將先聯絡披露者了解他是否有能力即時移除信息,有需要時亦也去信平台促採取行動。

梁美芬又建議條例通過後,政府可在學校加強宣傳,亦可於電視黃金時間「落廣告」,在網上討論區「連登」發放資訊,要高調於不同社交平台上告知用家作出「起底」行為後,將要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