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周報A1.蝸居港人】改善住屋面積 需落實三大政策

撰文:陳紹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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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多年的爭取,香港於 2011 年訂立法定最低工資,至今執法大致順利,雖然仍屬低水平,基層工資始終有所增加。但到底香港有否最低人均居住面積?有,公屋有;冇,私營沒有。
陳紹銘
為何同一遍土地上,有人可住千呎豪宅,更囤積過萬單位,但社區暗處,卻是窮人無奈蝸居,越住越細,越住越貴?

今期《香港01》周報以基層住屋作主題故事,闡述「劏房住不起」的「網吧難民」生活,在僅得約 10 平方呎的空間棲息,亦再次帶出基層劏房戶的哀歌,令人心酸。為何同一片土地上,有人可住千呎豪宅,更囤積過萬單位;但社區暗處,卻是窮人無奈蝸居,越住越細,越住越貴?而周報當中提及訂立「最低人均居住面積」的建議,值得探討。

公屋「擠迫戶」有標準 私人規管還看政府決心

經歷多年的爭取,香港於 2011 年訂立法定最低工資,至今執法大致順利,雖然仍屬低水平,基層工資始終有所增加。但到底香港有否最低人均居住面積?有,公屋有;冇,私營沒有

公營房屋有對居住空間作規管,1982 年,房委會訂立「擠迫戶」標準,若然住戶的室內樓面面積低於每人 5.5 平方米(約 59 平方尺),則可透過「紓緩擠迫調遷計劃」調遷。期後於 1992 年,房委會通過雙重標準,擴大標準至人均 7 平方米(約 75 平方尺)。至 2005 年,房委會再通過「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讓「擠迫戶」可以調遷較大單位。雖然,有關標準已有多年沒有提升,有需要檢討,亦有不少「擠迫戶」仍然在輪候,不過,這說明訂立最低人均居住面積的可行性,最少在受公營部門規管之下,市民可以有基本住屋保障。

至於私人市場,有指是「自由市場」,業主可自由決定空間大小,政府難以介入。不過,外地的經驗說明,私人市場的住屋面積規管仍是可行的,只在乎政府有沒有決心做。

世界不同地區的「最低人均居住面積」

《香港01》分析了不同地區的最低居住標準,包括深圳、英國、新加坡、台灣、美國和日本。不少地區的人均最低面積都大於 65 平方呎,可作參考:

各地人均居住面積及最低要求比較(《香港01》造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 2013 年發布《關於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於市內出租的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 2 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 5 平方米(約 54 平方尺),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能按照床位出租等。梁振英政府不時歌頌中國偉業,又應否參考一下?

訂立最低標準 改善住屋情況

在香港訂立最低居住標準,方向上值得研究推動,但必須注意配合其他政策。

第一,提升居民住屋面積,居民付出的租金亦可能因此上升。因此,要配合租金及租務管制,這已經作多次討論,包括管租金的升幅、延長通知期、保障租住權等,或是參考荷蘭的 Rent Points System,具體就小型住宅單位設定租金上限,讓租客「不必因住大咗而交貴租」。

在香港訂立最低居住標準,要配合租金及租務管制,具體就小型住宅單住設訂租金上限,讓租客「不必因住大咗而交貴租」。(陳焯煇攝)

第二,是受影響的住戶有否安置?例如現時香港的私人住屋市場,主要是建築結構及消防安全的規管,包括《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但即使有逾萬劏房違例,因為沒有妥善的安置政策,政府難以全面執法,否則「違規單位」居民或會無處容身。但也可參考 1990 年代,政府訂立《床位寓所條例》規管籠屋單位時,有數千籠屋居民受影響,政府興建大量中轉宿舍安置居民,而政府亦曾建逾萬公屋中轉單位安置臨屋區居民。有先例參考,政府可以訂立目標,制訂時間表,逐步取締不合「最低人均居住面積」的單位。

第三,長遠而言,公營房屋還是比私人市場住宅可靠。私營市場的規管,或會引來較大爭議或不必要的影響,而公屋已有行之有效的面積、租金等各方面的規管。因此,大幅增建公屋,是解決劏房屋問題的出路。

最低工資在立法之前,都要一片爭吵,一片質疑,什麼失業率大增、資本家撤資、中小企倒閉潮、僱主走法律罅等等,但經歷近 20 年的爭取,立法之後,發現所謂的負面影響輕微。或有個別情況,但整體是勞工工資得到改善。

「仍然要相信,這裏會有想像。」訂立最低人均居住面積,似乎仍然遙遠,但為了改善港人的住屋情況,應該多點想像,繼續推動。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