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獨提也不能提?言論自由與刑事行為之界線

撰文: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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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定律是,倡議「港獨」不但在政治上令「一國兩制」危在旦夕,在刑法上也是一種極為危險的政治主張。任何涉及武力或暴力或引起港人間之敵對情緒的言論,均有可能構成刑事行為。
湯家驊
倡議「港獨」到底會否構成刑事行為?(江智騫攝)

港獨思潮瀰漫全城,一時人心惶惶。日前資深大狀胡漢清便公開呼籲律政司盡快界定「港獨」為違法行為,意思似乎是說要把所有討論「港獨」的人皆加以刑法把他們一網打盡。這說法有點令人詫異:

首先,律政司不是立法會,不能制訂法律,更不是大法官,不能審判何人違反法律;
更重要的是,特區之言論自由在「港獨」話題上是否根本不適用?我們的社會是否有些敏感話題連提也不能提?為什麼「港獨」比「六四」與「一黨專政」更為敏感?

毋庸置疑,「港獨」不但違反《基本法》,更違反國家憲法。但違反國家憲法或《基本法》並不是刑事行為。這是否代表鼓吹「港獨」的人有絕對的言論自由?這卻又不是!根據《基本法》第39條,《國際人權公約》可透過本地法律予以實施。回歸前,《國際人權公約》的所有條文早已收納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條例下第16條清楚訂明言論自由可因應「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透過法例「予以限制」。那我們有什麼法例限制談論「港獨」之自由?

談論港獨不是問題 問題在煽動

答案是我們沒有法律特别針對限制「港獨」之討論,但「港獨」之政治思想本質上可能構成煽動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可簡單地分為由兩種主要元素構成:

一,因應煽動意圖;
二,所作出的行為。

煽動意圖是指引起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激起港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依法制訂立的事項、引起市民的不滿或離叛或加深市民間之惡感或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不守法等。

至於煽動性行為,法例則界定為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發表煽動性文字、刊印發布煽動性刊物等。那麼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是否包括言語?這點在法例下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有幾點我們須注意:

一,煽動罪來自英國古代法例;在英國本土最後一次之檢控為1972年。到了2009年,煽動罪最終被廢除;
二,根據一些古老案例,煽動罪是針對一些意圖使用武力激使社會紛亂或進入不穩定狀態之行為。換言之,煽動罪是針對一些對社會有實質及可引致廣泛不穩定之行為。

早前的「港獨」集會,不少出席者亦是年青人。(資料圖片)

港獨是極危險之主張 年輕人應三思

根據一些歷史法學家的分析,煽動罪與叛逆罪性質相近,但卻分別針對不同階級的人。叛逆罪一般針對一些社會有地位或掌管權力的人或群眾;而煽動罪則主要針對學者或知識分子,因此後者着重於政治論述或主張。一般叛逆罪多建基於行為,而煽動罪則多建基於文字或刊物的發布便是最好例證。而案例亦證明過往甚少單是以言入罪的例子。

為什麼單是言語而缺乏實質行動或文字推廣並不構成煽動罪?我們必須理解這條界線是模糊的,但概括而言,既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了我們的言論自由,那麼當我們理解《刑事罪行條例》時,除非條例明確限制非文字之言論自由,否則我們應該把條例之含意理解為限制非言語之實際行為與發表文字刊物之行為。但我們亦須留意的是,在《公安條例》下,於公眾集會中以言論煽動他人作出暴力或引起群眾對某階層人士產生敵意之行為,仍屬刑事行為。

說了一大堆,最簡單的定律是,倡議「港獨」不但在政治上令「一國兩制」危在旦夕,在刑法上也是一種極為危險的政治主張。任何涉及武力或暴力或引起港人間之敵對情緒的言論,均有可能構成刑事行為。我們,特別是年輕人,千萬不要以身試法,以免影響一生前途。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