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博評】李柱銘:人大千萬不要上狼英的當

撰文: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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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展開司法程序,即使政府真的認為有必要尋求人大釋法,也應該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待至真的有需要上訴至終審法院時,才如剛果案般,交由終審法院裁定是否有需要邀請人大釋法…回歸以來的四次人大釋法,就只有第四次的剛果案是循規蹈矩。難道今次又要走回頭路?
李柱銘

香港曾經歷四次人大釋法,其中只有第一次及第四次,是與終審法院當時正審理的案件有關。

以釋法取締法院判決 立下壞先例

1999年,終審法院正審理居港權的案件,在審訊進行期間,政府曾明確向法院表明,毋須提請人大釋法,故終審法院便自行就牽涉的《基本法》條款作出解釋,並裁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是否有單程證,不論是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經成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

但特區政府明顯無法接受,終審法院推翻原訟庭及上訴庭的判決,時任特首的董建華後來主動邀請人大常委會,重新解釋該案涉及的《基本法》條款。人大常委會因應特區政府的要求,作出解釋指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而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

特區政府此舉擺明是輸打贏要,無視《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竟在終審法院作出了裁決後,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人大釋法。這樣,既是繞過法院,亦是有心利用人大釋法來取締法院的判決,毫不尊重法治精神,以行政干預司法,破壞司法獨立,立下了很壞的先例。

此後第二次及第三次的人大釋法,都是沒有遵照《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而任意妄為。及至第四次人大釋法,終於撥亂反正了。剛果案是首次由司法機構提出釋法,而終審法院則依照第158條第三款訂定的程序,在作出判決前,要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3條,有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特區外交事務的條文,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權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者政策,以及這些規則或者政策,是否《基本法》第19條,屬於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在人大釋法後,終審法院才作出判決。

宣誓爭議不涉基本法 何須釋法? 

據稱,正在北京召開會議的人大常委會,打算在日內就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所誘發的宣誓問題主動進行釋法。問題是,梁振英與律政司長袁國強早前已就宣誓問題,史無前例地以原訟人(applicant)的身份,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亦即是決定將有關問題交由法庭審理及裁決。可是,梁振英卻在該司法覆核案件開審前夕,又突然表示「不能排除人大釋法」。

梁頌恆與游蕙禎的宣誓風波引發中央主動釋法。(江智騫攝)

今次梁頌恆及游蕙禎搞出的宣誓風波,可說是二人玩出禍。當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二人可以補行宣誓,不過,政府所提出的司法覆核,卻質詢二人是違反了《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是「拒絕或忽略」宣誓,故依例應已失去議員資格,而立法會主席亦無權為他們再次監誓。

這個爭議根本不涉及《基本法》條文的詮釋,何以需要人大釋法呢?再者,若然梁振英真的認為有釋法的需要,那又為何要申請司法覆核呢?他在開審前這樣說,是否如退休法官胡國興所言,為法官增加無謂和不必要的壓力呢?

第158條設計繁複 是為保留香港普通法原則

其實,由於法庭已展開司法程序,即使政府真的認為有必要尋求人大釋法,也應該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待至真的有需要上訴至終審法院時,才如剛果案般,交由終審法院裁定是否有需要邀請人大釋法。

按照《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至於第二款,則授權特區法院可就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而第三款就清楚界定,如案件需要就關於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那就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前,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第158條之所以如此繁複,是由於根據中國《憲法》,人大常委會擁有所有法律的解釋權,但按照香港所推行的普通法原則,唯有法院可對法律進行解釋。因此,第158條有需要如此說明。

無奈,第158條的規定,總是形同虛設,回歸以來的四次人大釋法,就只有第四次的剛果案是循規蹈矩。難道今次又要走回頭路?

從今次事件看來,梁振英為了爭取連任,真是不惜要香港社會付出任何代價。既要挑戰立法會主席的權威,又要衝擊司法獨立,似乎他真的以為特首「地位確實係超然」。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