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西釋法】法律何止條文 是社會的核心價值

撰文:陳子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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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法治」被認為是普世價值,也被認為是香港核心價值的一種。近年不少人感到香港的「法治」精神備受挑戰,故時而有人提出要保衛香港法治,守護公義。今天不論社會各大勢力,都喜歡整天將「法治」掛在口邊,且讓我們來探討一下「法律」一詞的來世今生。

香港終審法院大樓外的女神「泰美斯」像,在羅馬傳統中象徵「iustitia 正義」(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
「哲學王」柏拉圖像 (圖片來源:© Marie-Lan Nguyen / Wikimedia Commons / CC-BY 2.5)

今日一般提的「法律」源於西方,然而在西方文明的古希臘中,他們對於「法律」卻有著跟我們很不同的理念。在古希臘語中,習俗與法律並沒有清晰的界定,也是用「nomos」一詞來表達。在古希臘世界,傳統習俗有不少追溯到神諭,它被認為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規範。傳說中斯巴達的聖人來古格士(Lycurgus)就是聽從了神諭而制訂了斯巴達具有濃厚「社會主義」色彩的習俗,因而被後世傳誦為斯巴達的「製法者」(nomothetēs)。據說這習俗在斯巴達流傳了數世紀一直到城邦最後被羅馬人征服。公元前490年的溫泉關一戰的最後,作戰的斯巴達人念念不忘自己的習俗,臨死前跟路人交代遺言說「告訴那些斯巴達人,我們就恪守傳統,在此戰死。」此名句載於普羅塔克的記述中,成為世紀名句,後來在1978年以「Go Tell the Spartans」為名製成了電影,同時名句也重現於電影《戰狼三百》中。古希臘人並沒有太過於着重習俗與法律的區分,在他們的生活中兩者是相等的,不跟隨傳統雖然未必會被現代一般的法律處罰,但在古代單純的社會亦是相當嚴重。可以說,習俗就是他們的「核心價值」。據說在溫泉關之役中生還一位斯巴達人回鄉後,因為未有遵守戰至最後一刻的習俗而遭到前所未有的屈辱,在一年後對波斯的另一場戰事中勇敢戰死才得以雪恥。

有趣的是直至2010年前,希臘乃是用「nomos」命名地區行政單位。這個用法早可以追溯到希臘人統治埃及的托勒密時代。除了作為地區行政單位,現代希臘文中亦直接繼承了「nomos」一詞,但用法比較專門的指法律條文。後世習慣取「nomos」中有關於規範人類行為的意思,故像英語中就用「law」去翻譯此詞,然後再成為中文中所用的「法律」。著名的雅典哲學家,被尊為「哲學王」的柏拉圖,就寫了一本名為「Nomoi(眾數)」的名著,申述他理想中的管治思想。此書今天一般被譯作The Laws,中文作《法律篇》。

一直要到羅馬時代,才在語文上將「法律」與「習慣」明確區分。在羅馬人使用的拉丁文中,就分別有「lex」和「consuetudo」兩個字。前者為「法律」,其字根變化型的「leg-」成為今日我們英文中眾多如法律相關的詞彙,如「legal法律的」,「legislation立法」,或是「legitimate合法的」。而後者在英語中也有「consuetude」這個詞,而其實我們很熟悉的「custom,習俗」也是從這個拉丁詞彙演化出來。羅馬人將法律條文寫下以方便他們管治日漸增加的城市人口,伴隨著他們所建立的巨大的帝國,將法律的種子播到整個歐洲。西方的法學理念,很大程度可說是建基於羅馬文化發展出來。在現代,習俗相比起法律欠缺絕對的制約力,失去了傳統的「道德光環」。在當今社會,雖然習俗給人一種老舊和陳腐的感覺,但它卻是法律的搖籃。英國人就根據傳統而發展出其獨特的習慣法(Common Law),而此亦成為了香港法律體系的基礎。

拉丁文之中,尚有「ius」一詞,英文翻譯一般也是「law」,但其與「lex」卻有微妙的不同。「Ius」雖然也是法律,但它卻是比條文法更高的概念存在。它是法律理念的根本,羅馬人稱之為「品行的規範和行為的根本」,中文可翻譯作「法理」或是「公義」。而相對地「lex」只是為了體現「ius」而製定的條文。這個字引申了「iustitia(合於法理的)」這個字,也就是今天英文中的「justice」的來源。英文中有一些跟此相關的字如「justify」是「令其合乎法理的」,「adjust」是「去到正確的位置」。而法律學中常用的一些術語如「jurisdiction」,「jurisprudence」也是從此字而來。可以說,法律只是為了體現「公義」而存在的條文,它本身並沒有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地位,而在條文之上應該有更為重要的根源。至少二千年前的羅馬人是這樣認為。我們今天又是否捨本逐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