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三】香港法學如何突破「偽國際化」困局

撰文:郝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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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周一(1月4日)表示,律政司新增一個項目,要求新加入律政司的律師於首三年試用期間,須學習內地法律基礎原則四日,包括學習《憲法》、《基本法》、《港區國安法》等。法律本就是一門具有政治性、實用性和極強地域性的學科,在香港似乎更是如此。作為中西方溝通的橋樑,香港被定位為國際都市,在教育評審和學術研究中也難免會以「國際化」作為最高標準;然而,在這門特殊的科目面前,本地的法律學院應如何設置教學和研究重點?如何考量「地域性」和「國際化」?又如何平衡「一國兩制」的法律實用性及國際學術成就?

香港與世界各地法律教育相似的原則是,法律的「互通性」及「地域性」都在課程設置及教學方向上得以彰顯。在法律學術領域中,若基於法律理論層面,其法治原則與精神都是相似且趨同的,如對犯罪的定義,都是對社會有危害性,包括主客觀因素等。而由於各國、地區的法系不同,再加上各地行政法規各有不同,也展現了差異性。

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江雨補充,之所以會有差異性,是因為法律的背後是不同的語言、文化及社會關係,故此,無可避免會帶有極強的地域性。另一方面,也需認識到法律的共同性—這也建基於人類社會的諸多共性,比如都要建立秩序、用規則去維持秩序、保障人權等。另外,法律在各國各地來回「中轉」的過程中,會相互學習、借鑑,通過不斷的交流,保留了極大的共性。

鄔楓指出,其學院培養出的畢業生需要熟知香港本地法,同時也要了解香港法律制度在國際層面的位置—這也就是其教學重點「可轉移的」知識及技能。(受訪者提供)

貫通中西 切合法律的「互通性」和「地域性」

也就是說,法律的「互通性」令全球可以在法律層面上交流與互動,而「地域性」又令各國、各地區的律師無法直接流動,法律學院課程設置的側重也會各有不同。但為何一定要兼容這兩點?

隨着全球化程度加深,各地的商業活動及人口流動愈發密切,不可避免產生跨境、跨國、跨法域的法律問題。早前,內地廣泛討論跨國收養法律問題,雖然不同國家的收養法之間或收養宗旨及程序等方面存在趨同,但收養的實質條件及法律效力等層面卻有差異,甚至是明顯的衝突或對立。

故在法律學習中,既要顧及法律精神、法治原則的共性層面,也需學習本地具體法律及了解不同法域的法律,才能得以全面掌握理論及實用層面的要求。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鄔楓(Lutz-Christian Wolff)在接受《香港01》書面訪問時表示,在全球化時代,地方法律幾乎總是具有國際性,而通過比較研究,對比當地法律與外國法律,對法律教育、法律研究和實際法律操作都極為有益,有助於對自身法律的理解、應用及進一步發展。

與自然科學不同,法律背後有地域文化的差異,無法進行直接「移植」。故本港的法律學院也秉持兼容原則,因地制宜,針對香港的特殊政治、法制地位,有意識地培養貫通中西的人才。

鄔楓指出,其學院培養出的畢業生需要熟知香港本地法,同時也要了解香港法律制度在國際層面的位置—這也就是其教學重點「可轉移的」知識及技能。他也指出,中大法律學院旨在為香港、中國內地,乃至國際法律市場培養法律人才。而作為香港本地的法律學院,教育重點自然是香港法律,但同時,內地法律對香港的重要性顯而易見,故也會着重於中國內地法律的培訓。

此外,他也認為,在全球化時代,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的法律問題在任何地方都是顯著的,尤其是在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通向中國的門戶,許多國際公司在此建立地區總部。因應這種情況,他們也特別注重培養學生在法律衝突、國際公法、跨境貿易和投資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爭端解決等領域的法律知識和技能。「中國法律是香港中文大學法學的核心領域之一。 在全球化時代,中國法律也必須在其國際背景下加以考慮。 中國法律的國際視野是中大法律系中國研究的特色之一。 中大法律學院的目標是在未來更加強調其在中國法律領域的研究實力,包括建立一個專注於中國法律和大中華地區法律創新的研究中心。」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清漢也在與《香港01》的書面訪問中表示,法律學院應在「本地」和「全球」之間做好平衡。他進一步解釋,首先,法律學院具有服務社區的責任,故需培育適合在香港法律市場執業的律師,法律學院與其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緊密相連—它們像一棵樹一樣,從所在社區獲得營養,進而為社區提供營養。與此同時,當法律學院成為充滿活力的國際社區的一部份時,也為這個更大的社區服務。通過國際社區,人們將了解香港法律體系在國際層面的位置,這對處於全球化中的世界非常重要,而透過國際參與,學院會更加了解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在面臨常見問題時的不同處理辦法。由此可見,如果法律學院不是國際對話的一部份,對香港也是沒有好處的。

如何自處? 撥款評核標準決定遊戲規則

香港作為中西交流之橋樑,特區政府總是提倡包容多元文化,於是「國際都市」成為香港的定位。但本港學界卻早已提出不應「過度追求國際化」,本地議題研究需要更多的空間—所謂「空間」,指的並不是香港社會的接受能力,或是學院主觀的容許與否,而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UGC,簡稱教資會)的資助評核指標上存在的研究課題「誘導因素」。

香港學界指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資助評核指標上存在的研究課題「誘導因素」。(資料圖片)

教資會成立於1965年,是非法定諮詢組織,也就是說,教資會並沒有法定或行政的權力,但其委員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產生。由於受資助八所院校的營運經費主要來自政府撥款,為確保公帑用得其所,對社會負責,教資會會扮演大學與政府間的「中間人」角色,為大學的發展及學術事宜提供意見,亦會在制度層面監察大學的表現。作為研究資源分配的統籌者,教資會根據院校的指示學額指標和所需教學及研究資源,向大學提供為期三年的經常性補助金。

然而,學界對「研究評審工作」(RAE)指標「迷信國際化」的討論從未停過。1996年,RAE定下「或許顯示有迹象可達致國際卓越水平」的標準, 在此基礎上,2014年新加碼「世界領先」水平—故現時的評審標準細分為0至4星,由低至高依次為:0是不予評級,1星是「區域/國家水平」,2星為「國際水平」,3星是「國際卓越」,最高級別的4星則是「世界領先」。此次「加碼」,還要求每位參與評核的學者,七年內提交最多四份研究項目,由海外學者任評審委員評分。從1至4星的標準來看,國際化、世界性成了這套評核標準釋放出的「高分信號」。

如此的標準設置,難免令各院校被迫加入「追求國際化」的遊戲之中。在2015年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對時任三所法律學院院長的專訪中,時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何耀明指出,RAE標準對一些主要以本地人為受眾的教授職員是不利的,他們的研究也會拉低整個法律學院的評審成績,若RAE繼續沿用現時標準,港大法律學院則須設法衝破這種結構性的窘境。然而,他也表示,這就難免由院方去遊說那些主要以本地人為受眾的教授職員,鼓勵其在評審期間,至少能有一至兩次將研究轉為主要以國際人士為受眾的課題。除此之外,何耀明也指出,英國類似功能的評審小組是由英國學者組成,而香港的只有三名香港人,其餘七人則是來自澳洲、英國和美國。他表示這並非批評,只是因很多研究與中國內地及香港本地的法律發展有關,故認為評審小組內若能有更多本地成員,會更加合適。

眾多本地文化研究及社會科學的學者都曾對「國際化導向」的評核體制表達過不滿。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退休教授馬傑偉在《粵語的政治》一書中提及此事,表示明眼人很容易看出,在知名期刊發表的英文論文較中文專書更有優勢,後者因耗時長,需評核者願意作出逐篇、個別評審才可以,他也指出,如此制度會令本土、中文寫作被忽略。

「端傳媒」於2015年的報道《大學走向國際,香港研究卻走向死亡?》一文中曾深度探討過這一問題,當中,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表示,制度要求學者的研究具有「global impact」(全球性影響),但這不過是國際學術圈內的影響力,對本地議題的研究卻因此無法在本地社會發酵。

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江雨。(資料圖片)

對此,王江雨則認為,根本問題出在對「國際化」理解上的偏差。他指出,國際視角並沒有錯,這意味着既要有國際視角,又要有比較的視角,否則就是停留在封建社會了。但國際視角並不意味着要忽視本土的資源和議題,反而要對本土的知識、資源給予關注,至於在研究中所應用的研究方式,則是沒有國界之分的,完全可以運用最新的研究方法,為本地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他又指出,現時社會普遍對「國際化」的誤解,是將「國際」理解為歐美國家的東西,以為研究別的地方,尤其是所謂「先進國家」的法律問題和事件,就是國際化。他以歷史學習為例解釋正確的國際視角,如中國歷史也是世界史的一部份,不可被孤立看待,不了解世界史進程,就不會明白前蘇聯最高領導人史太林的某一決策對中國共產黨以至國共關係有何影響,不了解世界歷史背景,就很難全面看待本土歷史。所以,要用比較的視角及國際視野,去看待、研究本土的議題。

上文節錄自第248期《香港01》周報(2021年1月11日)《教資會評核標準不合時宜 盲目追逐國際化乃香港法學困局》。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試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248期《香港01》周報精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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