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者治港.專訪|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傳統泛民毋須過度擔憂

撰文:郝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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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2月23日)舉行記者會,講解《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訂明區議員須宣誓。此前兩天,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的網上研討會,提出要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完善選舉制度,堵塞法律漏洞。可以說,《公職條例》的修訂已成為制度化該原則的第一步。一時間,社會人心惶惶,認為中央再次收緊對港政策,泛民主派更視之為壓縮政治版圖。有份出席是次研討會的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接受《香港01》專訪,為有關擔憂和誤解釋疑。

非無中生有 而是針對性重申

首先,駱偉建指出,「愛國者治港」並非無中生有的新說法,而是在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構想的開始,就已將其列為「核心要義」。也就是說,該原則是伴隨「一國兩制」而「誕生」的。之所以今日再被提出,駱偉建認為,是因為2019年反修例風波和去年立法會選舉「攬炒」之說蔓延,反映「一國兩制」在實踐中出現了問題——或將「愛國者治港」原則忘記,抑或曲解了箇中含義,所以有必要更加清晰地針對這些問題進行「重申」。他認為,此次重申引起軒然大波,也反證了社會上確實有人「忘記」了這個原則:鄧小平講「港人治港」是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但「港人治港」是要以愛國者為主體。

「愛國者」為前提 「左中右」都要有

鄧小平在1984年發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講話時提出,港人治港是有界線和標準的,即須由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特區的治理者並非普通市民,他們肩負着香港的現在與未來發展,自然不可用普通市民的要求來對待。鄧小平也指明,愛國者的標準,是要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與穩定。他亦指,只要具備上述條件,無論是「相信資本主義還是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也就是夏寶龍在研討會中提出的「不搞清一色」。

駱偉建指「愛國者治港」並非無中生有,而是在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構想的開始就已將其列為「核心要義」。(澳門政府網頁)

駱偉建也認為,夏寶龍之所以特別提出這一點,正是為了避免造成社會或政黨間的恐慌,不希望令大家誤以為香港政壇已經容不下泛民主派。他分析,「鄧小平所言在愛國者前提下,左中右都要有。香港似乎只記得後半句,忘記了前半句。」而在中央看來,「是否愛國」必然是治港者的「大前提」,用以區分「敵我矛盾」,甚至會作為首要矛盾看待。

駱偉建表示,這點無可非議,相信沒有國家能夠容納治理團隊當中存在危害國家安全人士;而在此條件下的不同政治光譜,都是被允許存在的,例如傳統泛民主派。他也笑言,政治理念有出入,最多也是「人民內部矛盾」,況且百家爭鳴本就是香港政壇在「一國兩制」下的特色,只要滿足「愛國者」前提,毋須過度憂慮自己的政治理念會被針對、被打擊。

防止機制與清除機制

1987年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再次表示,管理香港事務的,應為「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而治理香港的人,則是由選舉產生的。夏寶龍也在此次發言中表明,要完善有關制度體系,拿出管用的辦法,確保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組成人員及重要法定機構的負責人等,都由真正的愛國者擔任。

在駱偉建看來,特區政府昨日提出《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要求區議員宣誓,就是完善制度的第一步。他預告,未來還會有其他方法幫助完善制度,大致分為「防止機制」和「清楚機制」,而是次修例草案也是在這兩個機制之下修訂。

夏寶龍在研討會中提出「不搞清一色」,正是為了避免造成社會或政黨間的恐慌。(新華社)

駱偉建解釋,「防止機制」指入閘前的篩查,保證是「愛國者」方可擔任治理職位;「清除機制」則是就職後的審查監督,以確保初心不會隨時間變質。鑑於宣誓、簽署確認書、取消資格(DQ)是現有的三種方法,他相信有關機制會以此為基礎進行完善,但提醒這並不意味沒有其他可以完善制度的空間,「後續一定會有新的措施出台。」

如何判斷 用事實說話

對於去年四名被DQ的報名參選立法會的區議員,即岑敖暉、袁嘉蔚、鄭達鴻與梁晃維的議席會如何處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因《公職條例草案》提及將會考慮過去曾被視為不擁護、不效忠的情況,所以他們理論上將會失去資格。

《公職條例草案》列明,區議員不得作出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等。而若因宣誓無效、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被取消議席,則會在五年內無法參選。這不免有人擔心,即使有了正面和負面清單,也不知如何釐清「愛國」的具體標準。

駱偉建表示,只要出發點是為香港好,政壇中人就不必擔心被劃入「不愛國」類別。(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對此,駱偉建表示,自己作為法律學者,並不擔心此事發生。因為從法律角度,判定一個行為是否成立,要從「主觀意願」和「客觀行為」兩方面去看,用事實說話。

他進一步指出,主觀意願用以區分是否「故意」,「如果一個人主觀上希望國家、香港好,怎會遊走國外爭取對港的制裁?這無論從常識還是法律上,都很容易判定。」而客觀行為也容易界定,如「批評建議」與「造謠生事」,從意圖及行為上看,本身便已不同。

駱偉建觀察到,香港政壇當中有許多敢於直言之士,能夠直指政府問題所在,大膽批評。他相信,在未危害國家安全,擁護國家及特區的條件下,從法律角度看,這些人士的「意圖」和「行為」,出發點都是為香港好,而為香港好就是為國家好,故完全不必憂慮被劃入「不愛國」類別。正如有記者提問若議員以粗口罵過特首是否屬於違誓時,曾國衞也回應指不能一概而論,若是為了經濟民生而批評,相信特首可以接受,只是粗口難免不夠互相尊重。

最後,駱偉建重申,「愛國者治港」其實是基本原則,「愛國」亦非誇張要求,只要是「希望國家好」、「不受他國欺負」,便已做到最基本的愛國;況且,這次中央重申原則,重點不是為了要求「如何愛國」,而是為釐清「何謂不愛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