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 下|「大律師」與「律師」應該合併嗎?

撰文:黃舜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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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沿用英國的「普通法」法治原則和「分流制」法律專業,提供「事務律師」(solicitor)和「訟務律師」(barrister)兩種服務。儘管兩者工作分工明確,本質沒有高低之分,但基於歷史遺留問題,社會普遍把它們簡化稱為「律師」和「大律師」,甚至以為後者比前者更加高級。近年不少法律業者提倡專業改革,要求特區政府因應「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仿效其他國家和地區,與時並進合併「律師」與「大律師」,促進法律服務專業的平權。事實上,香港過去不是沒有相關討論,但往往遭到大律師業界的反對——究竟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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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表示,如果容許「事務律師」在較高級法院擁有發言權,將會更加符合公眾利益。(受訪者提供。)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認為,行業合併問題涉及整個生態和利益。(黃寶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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