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一|自選律師VS指派律師 哪種做法更符合司法公義?

撰文:戴小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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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務是香港法治重要一環,每年平均有超過8,000名平民百姓受惠,藉此保障自身權益。不過,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其轄下法律援助署早前(10月26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文件,卻引發不少爭議,當中規定除非特殊情況,否則刑事案件不再任由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而是由法援署長指派律師。有人擔心此舉或損害受助人的選擇自由,也有人認為指派律師更能保障人人平等原則——究竟哪種做法才更符合司法公義呢?

「法援改革」系列四之一

陳文敏認為,若撤銷受助人提名律師的安排,令申請人連提名或反對的機會也沒有,沒法表達他的自由意願,便有可能違反《基本法》。(資料圖片)
熊運信指,「法援指派律師」不等同「剝削提名律師」,而「提名律師」亦不等同「挑選律師」,「從來不是要誰就給誰。」(黃寶瑩攝)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認為,指派律師都能秉承法律專業。(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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