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劏房|台灣享有「居住尊嚴」 香港仍困於「低端住房」

撰文:劉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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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五波疫情嚴峻,不少專家都已警告,在這種高密度城市規劃和極狹窄居住環境當中,情況不容樂觀。事實上,居住權利的不正義和房屋資源的不平等,的確是香港各種問題的最大風險,特區政府當務之急當然要增建隔離設置安置確診病患和密接人士,但與此同時也不能放緩解決房屋問題的步伐,而以「居住正義」為基本原則立法保障每一個市民的「適足居住權」正是必要之舉。

居住權利的不正義和房屋資源的不平等,是香港各種問題的最大風險(資料圖片)

世界都在實踐「居住正義」

「居住」究竟是個人還是政府責任——這在資本主義的香港來看,好像一直有所爭議,但放眼世界各地,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政府並沒有否認這種責任,甚至積極透過法律保障居住權益,實踐讓人人住得安心、自在、有尊嚴的「居住正義」。以台灣為例,2012年行政院公布《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將「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項目修訂為「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把保障居民合理住屋權作為房屋政策最大目標。除此之外,有不少國家如荷蘭、英國等,也專門為保障基層住戶的「適足居住權」而設立《住宅法》。

無可否認,香港的確設有不同法例規管住宅環境,但整套方針皆以「置業主導」作為政策目標,而且有關條例早已落後時代發展、雜亂無章、過度鬆懈,根本無法保障市民的「適足居住權」。

作為倡議型媒體,《香港01》早就提倡以「居住正義」保障居住人權——首先,每一個人不論其所得、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特性、文化族群如何,都應該獲得平等對待,而住得有尊嚴;其次,社會容許「富人住豪宅」的必要條件是社會底層的居住環境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而有能力的政府理應優先為處境最不利的群體提供適切居所,否則就是不公不義。

2020年台灣總統暨立委大選前夕,民眾集結於台北市東區向政府及各大政黨高呼「居住正義」。(居住正義改革聯盟)

香港懶理住宅質素

儘管世界各地的《住宅法》各異,但法例所針對的主要是住宅質素、住宅補貼、市場及社會住宅分配。住宅質素是維持「居住正義」較重要的元素,根據心理學家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類第一、二項所需的是生理及安全需求,而良好的住宅質素能夠保障住戶可獲取這兩項需求。以台灣的《住宅法》為例,其列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水準」,而這些基本居住水準會在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法例更要求負責機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的居住狀況。另外,該法所指的居住品質不只規限住所內的環境,還有該住所附近的社區營造。

香港不是沒有規管居住環境,但主要從最基本的建築結構安全著手,例如《建築物條例》和《消防條例》,未有顧及社會發展的急速和市民追求的提升。以《建築物條例》第30條為例,它列明「每個用作居住或辦法室用途或廚房的房間,須有天然的照明與通風」;然而,執法部門明顯缺乏執行力度,對違例「劏房」視而不見,少有懲罰違規業主,自然無法以正視聽。再者,相較起台灣的「四年一檢」,《建築物條例》有不少條文根本未能與時俱進,例如第30條自1962年之後便沒再進行修訂,這種無異於「躺平」的靜態思維實在令人質疑當局究竟如何妥善保障住戶的居住環境及安全?

除了建築安全,特區政府更加欠缺保障宜居環境的法規,例如當局以往從未立法規限人均居住面積。早於1999年,立法會已就設立私人住宅的人均居住面積進行過討論,會議文件列出英國及日本的例子,當時英國已有法例規管私人住宅空間,如不符合居住空間標準的住宅會被視為過份擠迫而被控違例。但討論接近25年,至今也只有公屋會沿用人均至少75平方呎的標準,期間當局不斷放縱發展商越起越細、容許業主越劏越小。直到去年特首林鄭月娥發表現皆政府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之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終於開腔計劃最快自2022年起在私樓賣地條款當中增設200至210平方呎的「最低單位面積」要求;不過,當局並沒有回應如何規管當下泛濫成災的劏房和劏盤。

《建築物條例》第30條列明「每個用作居住或辦法室用途或廚房的房間,須有天然的照明與通風」,但多數劏房明顯違反這項條文。(余俊亮攝)

台灣按需求分配公屋

如要更有效地協助基層市民獲得良好的居住質素,公營房屋的供應必不可少。不過,香港公營房屋供應長期不達標準,截至2021年9月底,在過去12個月獲安置入住公屋的一般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為5.9年。

另一方面,香港向來並非以市民的居住需求分配公屋資源,而是以非常嚴苛的入息審查判斷市民是否「值得」入住,例如一人入息上限為$12,940、總資產淨值不能超過$266,000,而最普遍的三人之家每月入息上限則為$24,410、總資產淨值限額是$469,000——但《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按季統計報告2021年7月至9月》顯示最新港人每月入息中位數是20,000元,而大多數家庭的租金入息比率或供款入息比率都遠超3成,對日常生活造成不小壓力。

以台灣《住宅法》對社會住宅的法規作參考,條文指出負責的機關應該「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條文亦提出機關可以多種不同的形式去興辦社會住宅,除了興建外,可容許負責機關去購買物業、利用公有建築物等方式興辦——比香港公營房屋興建方式更多元化,可更快達到供應目標。

最值得留意的是,香港以「置業」房屋政策,但高估大多數人的置業能力,忽視社會頂層以下人士的住屋壓力;但在新加坡、台灣、荷蘭等地,都能秉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確保「人人有屋住」,而後兩者由政府出資興建的社會住宅,更是規定「只租不賣」,以減省基層住屋開支,從而增加儲蓄、提升生活品質。

香港以「置業主導」為房屋政策方針,政府亦加強興建只供出售的居屋,令基層市民難以負荷。(梁鵬威攝)

香港樓市調控力度不足

除了保障住宅質素及公營房屋,政府對基層市民的租金補貼也頗為重要。台灣的《住宅法》規定,市民可向政府申請五項不同的住宅補貼,不論是置業或承租也可申請,以協助有需要的市民解決租購問題,低收入戶會優先被照顧。相反,香港的低收入戶卻是最容易被政府所忽略,政府早前曾嘗試發放現金津貼予輪候公屋滿三年的一般申請者,但計劃不但未包括單身非長者的人士,更被批評金額「連生活補貼也不夠」;社聯近日一項研究更發現,在合資格領取綜援及職津的受訪劏房戶中,有約一半人無申請,可見他們對資助計劃並不了解。

台灣《住宅法》的一大亮點,莫過於觀測住宅市場並適時作出調整。台灣政府會定期分析及公布買賣與租賃人住宅市場的供應及交易資料,亦會公布基層市民居住需度、住宅補貼政策成效;政府更會為穩定住宅市場,根據相關供求資訊,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的地區,採取必要的市場調節措施。反觀香港,在千呼萬喚之下,特區政府終於上月落實俗稱「劏房租管」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但條文漏洞處處,例如不設起始租金,並且容許業主加租10%,更加沒有規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