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外聘律師案|一個立法研究者的觀點:香港法院不懂國安法

撰文:凌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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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法院在處理涉香港國安法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上出現了明顯偏差,表現出無視香港國安法作為國家法律的凌駕地位、單純適用香港本地法律辦理國安案件的傾向,導致裁判結果與立法原意明顯不符,對香港國安法的正確實施帶來了風險挑戰。」對於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為其辯護爭議,曾於2020年參與《港區國安法》立法研究工作的內地法學權威熊秋紅罕有撰文,點名批評香港法院的處理存在四大不當之處。

終審法院被內地學者點名批評不懂《港區國安法》。(Getty Images)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觸犯《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案開審前夕,他能否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為其辯護一事已經掀起軒然大波——終審法院周一(11月28日)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後,當晚身兼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特首李家超旋即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港區國安法》進行解釋,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問題。

本地法律界對此本就意見紛紜,但有別於以往五次的釋法事件,輿論普遍對於人大常委的解釋權責沒有什麼異議,而是對於有觀點認為「英國律師不懂《港區國安法》,也沒有相關經驗,所以不應參與案件」的說法感到困惑。例如曾任律政司司長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的梁愛詩就撰文反問:「香港大律師又有多少經驗?」

不過,被指「不懂國安法」的不只「律師」而已——曾於2020年參與《港區國安法》立法研究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熊秋紅昨日(11月30日)發表《尊重國安法的原則精神 保障法律全面準確實施》一文,直指香港法院處理案件時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存在四大不當之處,只是「簡單適用處理一般刑事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看似邏輯自洽,但卻未能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背景、原則和具體法律規範,以至於從總體上背離了香港國安法第8條所規定的『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曾於2020年參與《港區國安法》立法研究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熊秋紅昨日(11月30日)發表《尊重國安法的原則精神 保障法律全面準確實施》一文,直指香港法院處理案件時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存在四大不當之處。(網上圖片)

一不當:未有考慮《港區國安法》優先原則

熊秋紅指出,儘管案件經歷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等多次審理,但始終沒有考慮《港區國安法》的優先適用原則,而是首要考慮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賦予法庭享有准許外地律師來港開庭的「寬泛酌情權」。

例如,當原審法官基於有關法律爭議對香港法理學的重要性、該名海外大律師能否為有關案件帶來重要的審視角度、是否有合適的本地大律師等等因素裁定外聘律師合乎公眾利益後,上訴法庭以尊重原審法官酌情權原則維持原判,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則是因為律政司提出未經下級法庭討論的新理據而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熊秋紅形容「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對該案的處理簡單而不負責任地適用了普通法下尊重初審裁決以及覆審程序偏重於對被告權利進行救濟的一般原理」,導致「起點錯、步步錯」。

對於黎智英外聘律師案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被指處理失當。(梁鵬威攝)

二不當:未能理解《港區國安法》立法精神

熊秋紅指出,《港區國安法》對於負責辦理危害國安案件的警員、檢控官及法官等,都有一定資格限制,必須經過國家安全方面的資格審查。

例如第16條規定,要在警務處設專門的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而該部門負責人須經行政長官徵求駐港國安公署意見後才任命,其就職時更應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承諾保守秘密;而在第18條,對於檢控官也有類似要求,包括在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檢控官須由律政司長徵求國安委同意後任命,部門負責人也要經特首徵求國安公署意見,其就職時同樣需要宣誓;至於第44條,也列明負責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須由特首指定,指定前可徵詢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而指定法官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否則會被終止資格。

熊秋紅認為,儘管《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辦理國安案件的律師應該具備什麼資格,「但律師作為法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案件審理的重要參與者,屬於控、辯、審三方訴訟結構中的辯方,在控、審兩方都要經過國家安全審查的情況下,理應同樣接受國家安全審查,而且這種安全審查來自於行政長官、駐港國安公署、國安委,而非法院。」

她因而認為,香港法院處理黎智英外聘律師案件時,根本未有尊重《港區國安法》的原則精神,即未能尋求由行政長官、駐港國安公署或者國安委對外聘律師進行國家安全審查,而是擅自代替上述機關對事件會否帶來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作出錯誤判斷。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觸犯《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案開審前夕,他能否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為其辯護一事已經掀起軒然大波。(羅君豪攝)

三不當:規避適用《港區國安法》相關規定

熊秋紅表示,對於「黎智英外聘律師的行為會否帶來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這個問題,控辯雙方本就存在很大爭議,而《港區國安法》規定面對有關爭議須向特首尋求證明。

因為《港區國安法》第47條列明,如果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當中遇到「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該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而該證明書將對法院有約束力。

熊秋紅相信,法院本應就上述爭議取得特首李家超發出的證明書,但最終卻規避了相關規定,只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直接作出裁判,導致案件存在「程序錯誤」。

對於黎智英外聘律師案件,終審法院周一(11月28日)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後,特首李家超旋即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港區國安法》進行解釋。(夏家朗攝)

四不當:對《港區國安法》法理路徑存在偏差

香港法院裁決黎智英外聘律師案時的主要理據有二:首先,該案涉及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關係問題,需要符合國家公認的司法標準、遵守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參考國際判例和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其次,該案備受矚目,應先考慮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而且公眾對審判公正的看法至關重要,但有關考量複雜而困難,有了海外律師就能提供幫助。

熊秋紅分析,「言下之意是香港國安法的法理發展必須借助海外律師,這種認識與香港特區法院長期以來的慣性思維有關」,但這種慣思維並不符合《港區國安法》本身的法理發展路徑。她解釋,《港區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應當建立在對該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則、具體規範進行準確闡釋的基礎上,因為在起草過程「已經充分考慮了刑事司法國際準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國安法以及司法實踐、關於處理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關係的相關理論等等,在綜合研判的基礎上對於國安犯罪的構成要件、量刑和其他處罰、訴訟程序等做了規定」,而當香港司法機構遇到不明確問題,應該根據第65條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而非寄望於通過海外律師的參與解決法律爭議問題。」

熊秋紅最後提醒,司法機構處理國安案件時,「應該明確香港國安法相對於香港本地法律的優先適用地位,尊重香港國安法的原則精神,準確適用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而在實施過程當中,「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宗旨和所設定的權威解釋機制推進香港國安法的法理發展,防止出現偏離香港國安法設定的軌道和立法精神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