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票價檢討完成 市民負擔減輕了嗎?

撰文: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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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星期二(3月22日)通過修訂港鐵票價調整機制,將直接驅動方程式內「生產力因素」的計算方法跟港鐵公司的香港物業發展利潤直接掛鈎,亦即利潤達50億元以下時降低票價加幅0.6%,而50億元至100億元以下及100億元或以上時則分別降低0.7%與0.8%。同時,「服務表現回贈」機制下延誤超過三小時的事故在罰款金額亦會作出調升,並且增設「繁忙時間款額增加安排」,讓星期一至五早上8時至9時、下午6時至7時間的延誤事故罰款額增加兩成。

票價調整機制前兩次檢討的時候曾設立及改進「分享利潤機制」,要求港鐵每年就50億元以上利潤撥出一定款額向乘客提供票價優惠,但其計算範圍是包括車務營運、車站商務、物業發展、租賃管理以及非本地業務的一切基本業務利潤,並非像「生產力因素」的新計算方法那樣限於香港物業發展利潤,而這個「分享利潤機制」在今次檢討之後將被取消。另外,由於車費增加往往引發市民反響,所以過去當局與港鐵也曾提供延後加幅、特別調減等措施,以及引入「負擔能力上限」安排,用全港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的按年變動幅度來制約票價加幅。

替代方案接近實際加價

坊間有人對今次票價調整機制與直接驅動方程式無重大改變感到失望,譬如實政圓桌議員田北辰便批評,當局僅按港鐵物業發展利潤調整票價並不合理,認為應該使用包括海外業務收益的整間公司利潤作基準才對;曾任職港鐵的「A4聯盟」議員張欣宇也表示,港鐵過去只有三次本地發展物業利潤超過50億元,因此同樣建議將「生產力因素」改為掛鈎港鐵基本業務利潤。

如果假設這些「生產力因素」的替代計算方案過去一早獲得實施,在通脹及港鐵營利相同的情況下,方程式的模擬計算結果正好會跟近年港鐵票價計及扣減後的實際加幅接近。

翻查港鐵公司業績,2008年至2021年間其基本業務有六年利潤在100億元以上,並且只有2020年是低於本地物業發展利潤;算上投資物業公允價值計量等其他因素後,更有十一年公司整體利潤達100億元以上。因此,若按田北辰建議的港鐵公司整體利潤計算,從2008年到2022年的票價累積加幅應為30.31%;而按張欣宇建議的港鐵基本業務利潤計算,從2008年到2022年的票價累積加幅則應為30.15%,兩者跟實際票價加幅30.95%相差不大且更低。倒是若按今次當局與港鐵建議的本地物業發展利潤計算,從2008年到2022年的票價累積加幅反而會變成32.19%,較兩個替代計算方式或實際票價加幅均要為高。

以上情況起碼應該可以說明兩點:一是票價調整機制當初如果老早採取跟港鐵利潤掛鈎的做法,後來其實不必加添什麼延後加幅、特別調減與「負擔能力上限」安排就能夠達致類似效果,可見修訂方程式本身才更加符合政府官員聲稱直接驅動方程式的設計原意;二是現在當局與港鐵建議的本地物業發展利潤計算方法,隨時可能因為樓市等外部因素對這範疇的打擊,進而低估了港鐵其他業務的利潤,削弱它原本減低市民車費負擔的作用。儘管林世雄強調今次機制檢討非「小修小補」,能減低市民負擔和回應市民訴求,但從上述兩點來看恐怕還是未盡全力。

車費升幅本身刺激通脹

若果只是跟通脹與市民收入增加速度比較,從2008年起港鐵票價的實際升幅的確較低。2008年到2021年年底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合計上漲約41.16%,而綜合住戶統計調查下的就業人士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則由2008年尾三個月的10,600元,大增七成至2021年尾三個月的19,000元。至於同期運輸業與整體名義工資指數,亦較2008年水平分別上升45.07%與60.28%之多。相比之下,按照直接驅動方程式計算的票價加幅,累積至今仍然不足四成,加上現實操作中的延後加幅、特別調減與「負擔能力上限」安排影響後,實際升幅更減低至僅得三成,客觀來看都比前面幾組數字低出許多。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

不過,上述數據並未考慮一項微觀因素,那就是港鐵車費本身作為消費開支在物價指數裏所佔的份量較重。政府統計處在2009/10年、2014/15年、2019/20年三次重訂消費物價指數基期,港鐵車費在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裏的權數分別為1.56、1.46與1.12,亦即「汽車牌照、保險、學車、泊車及隧道收費」以外最高份額的交通項目。撇除出現減幅或者通縮的年份後,港鐵車費對整體指數升幅的影響大致介乎0.5%到2.1%,對交通組別升幅的影響更加高達7.1%到42.4%,大多時候屬於對通脹刺激最強勁的公共交通工具,故此我們不能單憑宏觀數據就低估港鐵車費加價對市民所構成的負擔。

而在更能反映基層市民負擔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裏,港鐵車費權數甚至長期被設定為更高的2.03,到上次重訂基數後才下調為1.36。政府兼有港鐵大股東及加價審批者的雙重身份,假如真想減輕市民負擔的話,理應能夠做得更多才對,更別忘了除卻減輕市民負擔之外,它尚有保障公共交通服務質素的角色,畢竟若以同樣或更高價格獲得更差的服務,換一角度始終還是加重市民負擔而已。正如「生產力因素」、「服務表現回贈」兩項機制的名稱所示,市民所渴求的、政府應該做的,是價廉物美、產能強勁、服務優質的公共交通服務,而非不務運輸正業、專注地產副業的「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