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下出孝兒」觀念不變 光靠強制舉報就能建立保護兒童安全網?
香港近年接連發生多宗駭人聽聞的虐待兒童個案,立法會上周四(5月26日)就此討論並通過由實政圓桌田北辰提出的「正視本港虐待兒童問題、保護兒童權益」議案,促請特區政府盡早提交強制舉報虐兒個案機制的條例草案等。多名議員則從兒童情緒健康、照顧兒童人員業界培訓等促政府加強監管。不過,若要全面建立保護兒童安全網,仍然無法迴避改變「棒下出孝兒」觀念、甚至立法禁止體罰等議題。
強制舉報虐兒機制一拖再拖
香港接連發生多宗駭人聽聞、震驚全港的嚴重虐兒事件,田北辰在議案中引用警方資料,指2021年首三季警方共接獲871宗虐待兒童的刑事案件,較2020年同期增加近66%。立法會議員李浩然則引用社會福利署今年5月發布的保護兒童資料系統計報告內容表示,2021年共有1,367宗呈報虐兒個案(下圖),其中虐兒方式分別涉及身體虐待、性虐待、忽視照顧等,而施虐者中約六成為父母。
縱觀近年來全港矚目的虐兒個案:2018年5歲女童臨臨在家中遭親父與繼母虐待致死,被警員形容為「香港開埠以來最嚴重的一次虐兒案」;2019年22個月大的女嬰被父母託付給友人照顧被殘忍對待致死,驗屍時發現身上共有70處新舊傷痕;2020年匡智會松嶺二校宿舍職員對嚴重智障男童進行嚴重虐待;2021年底幼童留宿院所「童樂居」更爆出涉嫌虐待40名兒童的醜聞......無論是家中還是社福機構,受虐者往往都是兒童最親近、相處時間最長的對象,卻變成帶來最大傷害的人。
可是,儘管虐兒個案有上升趨勢,例如根據社會福利署每年新登記的保護兒童個案,從2017年的947宗增加至2021年的1,367宗(下圖),但特區政府並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兒童。陳曼琪就此批評,每當虐兒事件發生後,當局僅表示「震驚、驚訝」,之後卻不了了之,並未及早發現、更沒有深刻反思。梁美芬則指,世界上有71個國家已經建立強制舉報虐兒機制,特區政府理應盡快落實,不要再以擔心機制會被濫用作為藉口,更應牽頭制定防止虐兒指引,並訂立有懲罰性、教育性和阻嚇性的法例。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去年9月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建議在《傷害人身罪》條例當中增設「沒有保護罪」,以加強對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的人——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的保護。該罪涵蓋與事主同住成員、與事主有頻密接觸,以及對事主有照顧責任的人——包括父母、監護人以及承擔事主照顧責任的機構,如沒採取合理步驟防止或制止虐待可負上刑責;如事主受嚴重傷害,最高可監禁15年;如事主死亡,最高可判監20年。
儘管特首林鄭月娥曾經承諾,有望任內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議案,然而,林鄭任期只剩下一個多月,相關法案卻遲遲還沒有到來。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針對是次立法會辯論回應指,政府計劃在第三季就強制舉報機制的實行細節,包括舉報門檻、舉報渠道、舉報保障、以及如何處理坊間關於「沒有保護罪」的建議等等,並會就此再次諮詢界別的持份者,預計在第四季向立法會匯報諮詢結果,最快將於明年上半年提交法案。另外,社會福利署亦正籌備就此提供專業培訓,提升從業員及早發現和處理兒童個案能力。
加強監管社福機構同樣重要
當局固然需要盡快建立強制舉報虐兒機制,但這並不足以全面建立保護兒童安全網。近期社會最為關注的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幼童留宿院所「童樂居」虐兒事件,由香港保護兒童會成立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指出,「童樂居」早已形成粗魯、冷待、漠視兒童的常態,惟該機構從下到上存在監管漏洞,而社會福利署的定期巡查也未有察覺。
李浩然議辦研究團隊早前也就此展開研究,擔心政府對「童樂居」監管和關注不足,可能只是整個社福生態的冰山一角。首先,整筆撥款獨立檢討委員會曾在2008年遞交報告建議社署應收集員工離職率及流失率的數據,但「童樂居」持續出現員工流失率異常的情況,而社署並未有跟進。其次,社署對於服務機構的服務表現監察制度過度依賴機構自我申報,只有機構轄下服務單位發生問題時如實稟報、或社署在進行評估探訪或突擊探訪時發現異樣才會介入調查,否則社署只會過度信任機構。再者,社署在1981年發布《處理虐待兒童個案指引》,及後幾經修訂成為《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工作重心也從處理問題轉向預防問題,但當中只是提出非強制性建議。
田北辰在議案中促請特區政府全面檢討受資助的福利服務單位的監管、撥款、審查機制,以確保有關機構達到應有的服務水平;訂立明確的問責機制,以及全面調查政府部門、個別人員及兒童福利服務機構在過往虐兒事件中的責任;檢查全港所有兒童福利服務機構的閉路電視紀錄是否齊全,並抽查當中片段,以及早揭發虐兒事件。羅致光則回應指,自「童樂居」虐兒案件之後,政府已即時改善部份現行兒童住宿照顧相關服務,並將分階段作檢討,預期於今年9月完成首階段有關留宿幼兒中心服務的檢討,以及在明年3月完成第二階段有關與其他照顧兒童相關服務的檢討。
是時候改變「棒下出孝兒」觀念
不過,即使建立強制舉報虐兒機制、加強監管社福機構,卻不從根本改變社會對於「虐兒」的心態和觀念,能夠完全築起保護兒童安全網嗎?根據社會福利署保護兒童系統數據(上圖),在2021年的虐兒案件的施虐者統計當中,有近六成是受虐者的父母;而防止虐待兒童會(ACA)2017年的虐兒成因統計則顯示,有49%涉及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兒童,有50%與經濟困難及適應新環境相關,另有42%離不開父母的婚姻及情緒問題。
由此幾可勾勒出香港虐兒情況的主要輪廓——家庭存在經濟或婚姻等問題,心力交瘁的父母難以分配足夠時間照顧兒童,加上各種壓力誘發他們出現負面情緒,在缺乏正確管教觀念的情況下,他們難免使用不當的方式對待子女——難怪有人會形容,受虐兒童就是病態社會的犧牲品,而這個病態社會當中,則充斥着不少虐兒迷思。
例如,華人根深蒂固地有「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傳統觀念,認為嚴厲管教和適當體罰有助於培養兒童成材,但體罰與虐兒界線模糊,而大部份虐兒個案往往是由輕微體罰演變加劇,家長卻低估其對兒童可能造成的長遠傷害。聯合國曾於2007年指出,體罰完全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故任何形式的體罰均不應被接受,而全球至今已有58個國家立法禁止,惟香港只於1991年禁止教師體罰學生,但未有規管家庭。即使近年虐兒事件頻發,每當有團體促請當局全面立法禁止體罰,也會掀起極大爭議。
工聯會陸頌雄在修正議案中建議,加強社會對家庭教育的推廣,例如增加父母及監護人對兒童教養責任的認識,推動社會建立正確家庭價值觀、提倡和睦家庭關係等,從根本減少虐兒個案發生。法律界林新強則在修正案中促請政府儘早提交《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以保護兒童權益;該條例草案為法院發出「照顧令」和「贍養令」提供法律依據,安排父母離異的受虐兒童交由社會福利署或其他監護人照顧,以保護兒童免受傷害,而在社署照顧兒童期間,父母須向社署支付贍養費。民建聯李世榮則建議政府派員探訪新生嬰兒家庭,以便及早識別虐兒風險較高的家庭,從而為有需要的家長提供全面支援及輔導服務,確保兒童身心得以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