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守護兒童」信念 從禁止體罰開始
儘管香港有相對健全的法律法規,亦有專業社工、醫生等為兒童保駕護航,但虐兒個案仍然層出不窮,而當中一些案例因手段殘忍、後果嚴重而震驚全港。例如近日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幼童留宿院所「童樂居」事件便因涉及人數規模較大、機構性質而廣受關注。對於虐兒現象,社會上有聲音提出應全面立法禁止體罰。香港救助兒童會總幹事司徒恩則表示,香港政府尚未有官方出台的「守護兒童」(child safeguarding)規定,導致「守護兒童」的信念不足。這兩大缺失至今未能彌補,全面保護兒童的安全網便難以在香港建立。
體罰與虐兒觀念模糊
港尚未立法全面禁止
香港救助兒童會去年底公布一項最新調查顯示,42%受訪者在過去一年中曾目睹兒童被照顧者體罰或辱罵;超過八成受訪者認為父母若不懲罰孩子,孩子會被寵壞,而42%受訪者認為父母有權決定應否打孩子。可見,身體及語言暴力仍然是香港常見的管教方式。
目前,全球有62個國家全面立法禁止體罰,而香港尚未做到。對於信奉「不打不成材」的華人社會而言,完全禁止體罰的挑戰不小,而現時社會尚未就體罰釐定統一的標準。但不少研究表明體罰無助於教育。例如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人類發展和家庭科學教授、相關研究報告的主要作者伊利沙伯(Elizabeth Gershoff)表示,綜合69項研究反映諸如「打屁股」之類的體罰對兒童並無任何積極作用,更會出現「加強行使暴力傾向」、「反社會行為」及「在校破壞行為」等負面影響。
在傷害兒童的人中,父母佔相當大的比例,然而,兒童缺乏足夠成熟的心智辨別教育與暴力虐待的差別、亦缺乏足夠的勇氣求助。司徒恩接受《香港01》訪問時憶述,在她接觸的個案當中,小朋友自發求助的情況不多,甚至在很多時候,小朋友根本不知道自己被虐待。
司徒恩憶及,去年救助兒童會在深水埗為兒童做培訓,培訓人員為兒童界定什麼是體罰、體罰行為不對:「但當培訓人員問到,如果家長這樣暴力對待你們,對不對?有一名七八歲的小女孩認為正確,因為她的父母有時候也會打她,並聲稱是為了她好。在培訓人員的進一步追問下,小女孩表示,媽媽曾告訴她,如果不聽話,便把她放進棺材。」另外,不少兒童或許不知道有什麼渠道可以作出舉報。
2018年1月,香港出現被警方形容為「香港開埠以來最嚴重的一次虐兒案」——當時五歲女童臨臨疑在家中遭親父陳海平及繼母黃曉彤長期虐待致死,身上被驗出133處傷痕,遍布頭部及四肢。事後陳、黃被揭虐兒情節喪盡天良,例如幾乎每天都會虐打臨臨及其八歲胞兄,包括以藤條抽打、用拖鞋摑臉、用剪刀插胸;直到去年4月中旬,兩人雙雙被判謀殺罪成囚禁終身。司徒恩表示,五歲女童被虐不是朝夕之間的事,周圍鄰居並非不知情,但出於種種原因,沒有第三方站出來揭發。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自2006年起研究並建議政府訂立「沒有保護罪」,即便沒有直接證據,依然可以控告保持緘默的施虐者及縱容施虐者的旁觀者。「沒有保護罪」的訂立進展十分緩慢。2019年,法改會轄下的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就「沒有保護罪」完成公眾諮詢,但仍然未有落實。2021年9月,法改會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又建議在《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加入「沒有保護罪」,涉嫌違反條例者將負刑責。如當事人受嚴重傷害,最高可監禁十五年;如當事人死亡,最高可判監二十年。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早前曾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已經進行相關法律改革的諮詢工作,其中有部份涉及強制舉報懷疑虐兒個案的問題,將在未來一、兩個月完成有關工作,政府會認真檢視其建議。雖然條例具備相當大的阻嚇性,但至今都未能訂立,放過許多漏網之魚。例如同居男女蕭國偉和柯靜雯自2019年1月受託照顧約22個月大的女嬰,涉嫌多次用藤條抽打及掌摑嬰孩,甚至以狗鏈綁腰將其獨留家中。女嬰昏迷後送院不治,醫生發現其全身上下共有70處傷痕。該對同居男女去年10月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對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法官最終判處二人入獄五年四個月,相比「沒有保護罪」提案中的監禁刑責短得多。如果「沒有保護罪」能在這漫長的十五年間早早通過,或許悲劇不會發生;即便不幸發生,被告也會因為極具阻嚇性的監禁,而罪有應得。
缺失「守護兒童」政策
零散機制難保障兒童安全
司徒恩指出,現時並不是所有機構都明白守護兒童的重要性,因此接觸兒童的相關人員難以清晰界定究竟什麼是暴力、哪些行為不當、某些言行會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影響,更遑論深深印刻腦海的保護意識。
「守護兒童」政策是一套確保機構能保障兒童安全的政策,透過訂立準則與程序,確保機構採取合理措施,避免兒童遭受傷害。英國和澳洲等國家都已設立「守護兒童最低標準」,讓相關機構可遵循清晰的指引,但香港並無官方的「守護兒童」框架,而識別、通報及處理的機制則過於零散,使得社會根本未能形成全面、行之有效的兒童安全保護網。
首先,針對兒童的安全政策,應根據兒童的實際情況制定,然而政府未必全面掌握本港兒童的基本狀況。社會上一直有關於建立兒童中央資料庫的倡議,統一收集散落在各個政府部門的兒童相關資料,例如部份學童資料在教育局和學校;受助貧困家庭及兒童的資料在社會福利署的不同服務單位;兒童健康資料則在衞生署及醫管局;出世紙及兒童身份證資料在入境事務處等。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數據不統一,格式有所差異,大部份資料僅限內部使用,不予公開。即便倡議持續多年,政府遲遲未有採納,也就是說,連政府都缺乏統一而清晰的統計數據,因此難以針對本港兒童需求以量身定制社會福利政策。
其次,兒童保障政策並不周全。在五歲女童被虐致死慘案中,教職人員到社署工作人員之間,缺乏行之有效的統籌、協調與規劃,不同的機構或政府部門之間各行其是或互相推諉。2020年4月起,政府正式實施《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但也只是界定各專業在處理懷疑虐兒個案中的角色與責任,明確諮詢、通報和轉介的定義,完全缺乏法律約束力。司徒恩表示,專業人士包括機構內的社工,很多時候都不清楚遇到懷疑虐兒事件時,應該何時舉報、向誰舉報、舉報的渠道等。
反觀英國,政府的「守護兒童」政策全方位地針對學校、志願團體等機構,制定完善的框架。政策中對於如何對待兒童,有詳盡的規範與描述,包括前期干預、如何防止老師或醫生等受信任人士虐待兒童、處理虐待指控、如何與兒童進行棘手的談話等,不僅保護兒童免受虐待,也盡量防止對兒童產生心靈傷害。例如,當中有指引提到如需與兒童討論令人沮喪、敏感、不適宜的話題,包括個人重大疾病、性、歧視等,不應直接在兒童毫無心理準備的情況下談及,應提前想好談話的措辭與方式。此外,英國會為兒童配備導師,並且有清晰的措施指引,當兒童表示正在遭受虐待時應如何處理。
司徒恩強調,雖然香港有不少機構均配備「守護兒童」政策、約章或諮詢服務,但政府並沒有出台具備法律效力的政策。另一方面,保護兒童的配套措施零散,即便強制舉報機制落實,在社會觀念及政策上,仍有很多空間需要努力來全面保障兒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