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束縛智障人士的婚戀權利?

撰文:劉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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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統計處2014年曾發布一項統計評估顯示,全港約有7.1萬至10.1萬名智障人士,佔全港人口比例的1%至1.4%。這看似微不足道的比例,構成無數曲折心酸的故事,因為他們常因社會偏見及刻板印象,陷於權利不平等的困境。例如,無論社會大眾甚或智障人士家屬,都未必能夠理解他們有着正常情感需求,同樣需要建立親密關係,也渴望婚姻生活,變相導致這種在常人眼中再普通不過的婚戀權利,需要克服重重困難才能達成。

社會觀念存在誤區

飲食男女,人之大慾存焉。世人皆有七情六慾,成家立室、生兒育女,這些本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和體驗,智障人士也不例外。早在2001年,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教育組李明英便撰寫《智障者應否結婚生子》一文,認為社會不應否定智障人士的基本婚戀權利:「智障者與常人一樣都需要伴侶和愛......性是人的一部份,是與生俱來的,也是正常自然的事。不管是健全或智障者,性慾是人類原始的一種需要。因此普通人有追求美滿婚姻、享受性生活和生兒育女的自由和權利,智障者應該一樣有。如果否定了他們在這方面的權利,就等於否定了他們的人性,是項極之嚴重的歧視。」

香港復康聯盟則於2004年發布一項《照顧者對智障人士性需要意見研究報告》,當中指出不少公眾存有傳統舊有的觀念,認為智障人士與一般體健人士有異,判斷他們不懂得什麼是「性」或「無性」。有不少人士深信,為避免「禍及」下一代,應阻止智障人士與他人結婚或有性行為等。另一方面,智障人士的心智與常人有所差異,面對限制只會更加徬徨無助,難以準確地梳理並表達內心深處的困惑,便更加壓抑,形成惡性循環。

香港01製圖

社會外部對智障人士婚戀權利的否定,直接影響家庭內部觀念和決定,令智障人士更難享有婚戀生活。根據立法會文件,超過90%智障人士都在家中居住,父母或監護人成為他們生活的主要照顧者。至於為智障人士提供資助院舍照顧服務的院舍,則主要分為中度弱智人士宿舍及嚴重弱智人士宿舍;前者收容具備基本自我照顧能力的智障人士,後者照顧缺乏基本自我照顧技巧,並需要較高度協助的智障人士。換言之,大部份輕度智障人士都與父母同居。

2005年,邱貴生創立香港性教育、研究及治療專業協會,力圖在港推行相關教育、普及知識,並影響社會整體觀念和氛圍,包括智障人士的性教育。然而,剛起步已十分困難。許多家長反對性教育,誤認為性教育會喚起甚至點燃孩子的慾望,而智障人士難以完全理智地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一旦有了複雜的慾望和想法,會令家長難以處理。這更加證明性教育存在許多誤區及缺陷。

香港性教育、研究及治療專業協會副會長邱貴生多年來力圖推行性教育,卻受到智障人士家長的誤解。(蘇煒然攝)

另外,香港復康聯盟2004年發表的《照顧者對智障人士性需要意見研究報告》也提到,彼時未有針對智障人士性方面的全面輔導服務。即便是提供復康服務予智障人士的日間展能中心、宿舍及庇護工場等地的工作者,仍習慣於用「制止」方式來處理智障人士的性需要,從而避免任何責任。因此,長久以來,智障人士的性發展未能如常人那般順暢,更遑論戀愛、結婚的權利。

這種心態近乎「因噎廢食」,可悲的是,十多年過去,問題似乎沒有得到顯著的改善和重視。邱貴生感嘆,香港社會資源和注意力有限,而新的議題層出不窮,儘管劏房戶、性小眾等弱勢群體都會走出來爭取權益,但一些社福人士擔心上司不支持、關注度不夠,便放棄做智障人士的調研;也有人擔心婚姻輔導班會引起家長擔心進而投訴,只好放棄。

法律能否提供保障?

邱貴生對《香港01》表示,儘管自己致力於在香港推行性教育,無奈多年來,社會氛圍和風氣沒有發生太大變化,「我們(觀念)還是很落後。」

近年來,智障人士積極自我探索性與愛的心路歷程,或是伴侶經歷風雨、在荊棘中互相陪伴的故事偶爾見諸於傳媒報端,但社會大眾對他們的關注和了解始終有限。

政府統計處2008年發布《第四十八號專題報告書》,當中統計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的情況。其中根據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的登記記錄,有97.9%的住院智障人士從未結婚,而全港人口的相應百分比為41.2%;另有96.6%居住在家中的智障人士從未結婚,全港人口的相應百分比為41.2%。

《有愛無陷》展現了不同殘障人士情與性的故事,即便有生理上的問題,但他們仍然有基本需求。(蘇煒然攝)

智障人士的已婚比例如此低,有聲音歸咎於法律保障不足。香港復康聯會曾整理《弱智人士與法律》,當中提到香港沒有法例為弱智人士的婚姻作特別規定,主要視乎他們是否能理解婚姻帶來的責任。

簡單來說,弱智人士的婚姻是受尊重的,法律也沒有法例禁止他們的結婚,但婚姻的締結有某些限制,例如雙方的年齡、雙方是否同意、各自的精神狀況、智能上是否了解婚姻所帶來的責任等。

不過,《婚姻訴訟條例》規定,在兩類條件下,弱智人士的婚姻可宣布為無效:第一,在結婚時新郎或新娘因智能不足,不能有效同意;第二種則是在結婚時,雖然雙方能有效的表示同意,但任何一方患有精神紊亂,而病情嚴重至不適合結婚,即新郎或新娘其中一位不能共同體驗婚姻生活,及實踐婚姻的一般責任和義務。

「不能有效同意」及「不能共同體驗婚姻生活」的界定十分主觀,也沒有清晰的定義,如何判斷?邱貴生對《香港01》指出,在法律上,智障人士的婚權很含糊,當醫學上可證明一個人為智障時,他的父母或監護人等對其婚姻有決定權,即使部分智障人士執意結合,也有部分家長會引用上述條例證明其中一方不具備實踐婚姻一般責任和義務的能力,要求申請離婚或證明婚姻無效。

在他接觸的個案中,有不少智障人士的父母擔心孩子不能處理好婚姻:「父母常常擔心孩子被人利用被人騙,會棒打鴛鴦,反對他們(智障子女)的結合。」

模稜兩可的法律條文沒有明確禁止智障人士結合,可見更多的阻礙仍然來自父母的擔憂,而這背後又關乎性教育落後、社會觀念帶來的壓力。邱貴生指出,一方面,父母擔心兩個智障人士結合,會將生活上的問題乘以二,而智障人士和普通人結合機會渺茫,同時擔心孩子被騙;另一方面,非常擔心來自社會的歧視。

「社會對於智障人士的了解也不夠多,有人會覺得智障為什麼要結婚呢?」邱貴生認為,正常人所面臨的選擇很多,可以戀愛不結婚,亦可以結婚卻不生孩子,智障人士也只是渴望有個伴侶,一同面臨生活挑戰。他還指出,大多數智障均為後天導致,不會遺傳給下一代,因此家長毋須過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