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選律師VS指派律師 哪種做法更符合司法公義?
法律援助服務是香港法治重要一環,每年平均有超過8,000名平民百姓受惠,藉此保障自身權益。不過,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其轄下法律援助署早前(10月26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文件,卻引發不少爭議,當中規定除非特殊情況,否則刑事案件不再任由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而是由法援署長指派律師。有人擔心此舉或損害受助人的選擇自由,也有人認為指派律師更能保障人人平等原則。
「指派律師」損害選擇自由?
特區政府解釋,過去自行提名律師的做法,或令市民產生錯誤印象,以為在刑事案件提名律師是受助人的法定權利;當局又重申,其實現行法例並無有關安排。但《基本法》第35(1)條卻訂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究竟應該怎樣理解箇中爭議?
本港首名名譽資深大律師、已經退休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接受《香港01》訪問時解釋,這項條文保障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尤其是當其自聘律師代表,政府不能強迫其接受政府指派的律師;不過,陳文敏同時強調,當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由公帑支付律師費,這選擇會受到一些合理的限制。申請人有權建議律師,法援署會在合理範圍內尊重申請人的意願,但保留最終的決定權。」
本港過往的做法是,申請人首先進行提名,法援署在此基礎上進行審視。如果拒絕申請人的提名,法援署則要給出合理理由,例如當事人提名的律師沒有足夠經驗處理該宗案件,或者申請人提名的律師的資歷和經驗遠超於案情所需要等。陳文敏補充:「一直以來民事和刑事都是接受申請人提名律師的,除非有特殊情況,這制度一直行之有效。」
翻查立法會文件,法援制度是為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當涉及公帑的時候,選擇律師的權利是受到合理的限制,但這並不表示法援署不需要考慮申請人的意願。」陳文敏進一步解釋,若申請人未能對其代表律師建立信心,公平審訊便難以實踐,「(所以)這在刑事案件上尤其重要」,因為涉及人身自由,申請人可能面對七年或以上監禁,「若撤銷受助人提名律師的安排,令申請人連提名或反對的機會也沒有,沒法表達他的自由意願,便有可能違反《基本法》。」
法援選擇本來就有所限制
然而,熟悉刑事訴訟的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給出了不一樣的解讀。「(香港)在97年回歸前,法援的操作一直都是法援署在刑事案件中指派律師。」熊運信指出,「指派律師」本來就是香港法援傳統之一,只是回歸之後採取更為寬鬆的做法,容許民事或刑事案件受助人提名律師。他重申,若要理性討論是次法援改革關於「指派律師」的爭議,必須先釐清概念上的謬誤,例如很多人都將此錯誤理解為被告人無法選擇律師,但其實「法援指派律師」不等同「剝削提名律師」,而「提名律師」亦不等同「挑選律師」,「從來不是要誰就給誰。」
「終審法院就說過,《基本法》中香港居民的權利都講過不是絕對的。」熊運信又指,上述《基本法》第35(1)條所指的「選擇律師」是指「自費聘請律師」。這明顯不涵蓋法援個案,因為在法律訴訟程序中,如果當事人有充足經濟能力,就有權選擇聘用任何法律代表,而合資格獲得法援的受助人則因為毋須承擔費用,因此也就不享有聘用任何律師的權利。
熊運信還提到,由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法律業界出現「Touting」問題——即不受僱於律師行的「師爺」在法庭、醫院等地兜搭生意,擔任客戶或大律師的中間人而從中抽佣,他相信「指派律師」能夠有效防止這種招徠,畢竟打官司關乎的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更是極大可能需要入獄,「如果被沒能力抗辯的律師偷庭,就會影響被告人利益。」
政治立場不應凌駕法律專業
「指派律師」的另一爭議在於,有聲音質疑由官方指派的律師可能基於政治立場有別於受助人,而導致審訊不公。陳文敏亦擔心,受助人與律師之間本就存在法律資訊不對等的問題,前者往往處於被動一方,如果被掌握着信息優勢的律師牽着鼻子走,則容易受到利益侵害。
陳文敏提到去年「12港人案件」,當時有被控非法越境罪的港人由當局指派律師進行訴訟,但該名港人的家屬聲稱並沒聘請有關律師,而他們所聘用的律師不被官方接納,訴訟過程當中甚至無法接觸該名港人。陳文敏指出,這難免令市民擔心指派律師強迫申請人認罪,尤其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拘捕,家人無法接觸到被告,「突然有個來歷不明的律師,這律師如何維護當事人的最大權益,家人以至社會人士的擔憂是合理的。」他強調,政府需要檢討的問題是為何市民對政府沒信心,而非去改變法援一直行之有效的做法。
不過,這種擔心有種假設,就是以為政治立場將會凌駕法律專業。熊運信指出,法援署備有願意接法援個案的律師和大律師名冊,「指派律師」亦有統一標準和數據,而法援署署長在甄選委派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時,主要準則包括在處理案件上沒有不良記錄、三年法律工作年資、過往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等,例如在民事侵權案件方面,律師過去三年可能需要有處理醫療疏忽或專業疏忽的經驗,亦會綜合考慮多項客觀因素,「包括該律師過去處理受助人的案件經驗、資歷、表現、操守、法援案件上限、案件排期輪候情況等。」
相信法治才能彰顯司法公義
大部份的平民百姓對法律訴訟並不熟悉,在遇到官司的時候,通常是經由律師樓介紹律師,如果律師樓是當事人非常了解的,也因此信任推薦的律師,這種互相信任的基礎是訴訟中需要的。但熊運信在過往的經驗中卻觀察到,行內「師爺」提供意見甚至包辦案件的情況時有發生,曾經就有當事人在整個過程中從來沒見過自己的律師,全程出現的只有律師樓代表,「而文員始終負責的是行政類工作,沒有牌是不能『踩過界』提供法律意見的。」
比如在今年8月11日被撤銷企圖販毒罪,無罪釋放的馬家健一案中,法援發現勸馬家健認罪的律師樓Chung & Associates 的「師爺」Paul Chan(陳強利)案底纍纍,律師行同時代表另一涉案疑犯,懷疑將罪責推給馬家健以換取另一疑犯開脫。在此案中,辦護律師操控被告認罪,控方亦欣然接受被告認罪,放棄追究刑責更大者。至今案中有多個疑問一直未得到解答,控方為何放棄檢控刑責更重者?檢控機關曾否調查案中律師團隊的操守?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由法援署指派的律師,在案件方面更熟悉,法援署對名冊上律師的把握也更加客觀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讓不符合能力標準的人進入代理程序,在讓當事人全面掌握案件信息的同時,幫助當事人做出合適選擇。
有得揀好過無得揀?
放眼世界,在法援受助者是否有權利選擇律師的問題上並沒有定案。2002年,在匈牙利布達佩斯一個國際會議上,曾經有人提出受助人不應該具有選擇律師權利的觀點,原因是國家財政難以負擔。到2017年,在愛爾蘭貝爾法斯特一個由國際律師協會組織的法援討論會上,有專家再次強調,由於受助人不具備做出正確選擇的能力,因此不該由受助人自行選擇援助律師。英國的法援服務旨在確保提供符合最低標準的服務,加拿大則定位為中等收入者所能購買的服務,內地《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援提供符合標準的服務。
今年8月,內地通過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明年生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顧敏康指出,「在內地,法援是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如果拒絕履行或者怠於履行會有相應的處罰。除了律師這樣的服務工作者,內地的法援還輔之以法律援助志願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組織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皆可以在指導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
對於是次法援改革的「指派律師」之爭,顧敏康認為有關質疑根本不成立,例如內地一直奉行的都是政府指派給當事人「法律援助律師」的做法,根據內地《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當法援署考慮委派律師予受助人,必定以受助人利益為前提,委任合適的律師接辦案件。他表示,接受指定的律師必然會發揮專業精神,全力維護受助人的權益,「這樣的安排並無損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保障了人人均有尋求公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