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不應淪為「訴訟提款機」

撰文:戴小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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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有言,「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官門與地獄,是人生前死後都盡量遠離的地方。官門即是法院,當市民選擇打官司的方式維權,往往希望勝利站在自己一邊,但法律不是非黑即白,結果常常形成劇烈反差,而訴訟結束之後的高額費用,總是不能迴避的問題。尤其是申請法律援助人士,一旦被判敗訴,變相需由納稅人代為支付高額訴訟費用,在司法覆核和法援申請屢創新高的近年,有關機制更被批評為「訴訟提款機」,特區政府近月便以此為其中一個理由提出改革法援制度,當中不再容許刑事案件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並為受理司法覆核案件的律師和大律師增設名額。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曾就新渡輪加價、鉛水事件、免費電視牌照等事件,在十多年間先後提出超過30次司法覆核。(朱棨新攝)

法援是否淪為「訴訟提款機」?

根據法援署網站,凡涉及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審理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或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均可以向法援署申請法援服務。法援署會為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的申請人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代為辦理案件——只要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不超過42.04萬元,且案情具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就符合法援申請資格。

《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司法覆核被認為是行使普通法 (common law )中制衡政府濫權的功能,通常使用政府公帑挑戰政府政策或法律的合法性。近年社會愈趨政治化,不論政府或民間都不時以法律解決政治問題,而司法覆核難免成為其中一種反抗政府的途徑。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認為,近年法援服務之所以屢屢被批為「訴訟提款機」,主要源於2019年反修例風波。根據資料,截至今年8月,法援署就反修例的刑事案件共發出1,056張法援證書,當中涉及共311宗法援個案。更有聲音指,很多已獲批法援的被告會通過「612基金」撥款聘請第二律師代表。負責監管法援署的法律援助服務局主席梁永祥曾回應指,對於刑事訴訟,只要申請人符合資產審查,法律援助不分種族,不分政治立場,只看資產數目。而基金為反修例示威者提供的第二位大律師,通常為年資或經驗較淺,未符合獲委派法援案件資格的大律師,有關法律代表並非由法援署委派,不會為公帑帶來額外負擔。

熊運信認為,近年法援服務之所以屢屢被批為「訴訟提款機」,主要源於2019年反修例風波。(黃寶瑩攝)

不過,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顧敏康質疑,反修例風波相關案件的多名申請人都堅持只由個別幾名律師接案,「就會變成法援壟斷,這並非制度原意。」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亦批評,香港近年出現不少濫用司法覆核案例,使司法機構耗費大量時間處理「瑣碎案件」,給社會帶來經濟損失。然而,前終審法院大法官李國能持相反意見,他認為現行制度已經有足夠程序避免濫用,而獲批許可的司法覆核,無論結果如何,均不能稱為濫用司法程序。同時,他指明每個市民都有使用司法覆核的權利,這是香港捍衛法治的重要一環,而在覆核過程中,若干的經濟損失是無可避免的。

從數字上比較,1997年回歸時,香港司法覆核申請數量一年僅112宗,至2017年已大幅增至1,146宗,至2019年更達到3,889宗。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曾就新渡輪加價、鉛水事件、免費電視牌照等事件,在十多年間先後提出超過30次司法覆核,法援署因此在2017年向他發出信件指其濫用法援,並引用《法律援助規例》(第91A章)第11條所賦予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權力,指明將對他在未來三年内的任何申請都不作考慮。

不過,數字升跌並非判斷司法覆核是否被濫用的單一指標。雖然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個案大幅增加,但獲批的比率幾乎是連年下跌,根據立法會文件,2017年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獲批比率已經跌至2.8%。

高等法院在2019年接獲申請司法覆核個案,較前一年總數增加接近三成。但其實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數字中,並非所有申請均與政治訴求或政策有關。根據立法會文件,2019年的司法覆核案雖然高達3,889 宗,但其中3,727宗都涉及免遣返聲請,即因在原居地面臨不人道待遇而作出的留港聲請。其他的司法覆核個案數目,一直維持在每年約160宗左右,並沒有明顯的上升趨勢。而當年政府最終完成審核的案件,僅有25宗觸發相關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此外,根據立法會數據,在2007至2017年間,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曾審理而政府有參與訴訟的司法覆核案件中,平均有超過七成的法院裁決對政府有利。

司法覆核過程當中的經濟損失無可避免,但法援也不應淪為「訴訟提款機」。(資料圖片)

拖欠法援費用屢見不鮮

根據1985年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Unions VS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判例,司法覆核的理由通常分為三類:不合法、不合理以及程序不當。現時普通市民申請司法覆核和法律援助的程序十分複雜,通常要先尋找願無償工作的律師幫手,在此同時申請法援,而絕大部份司法覆核案件在許可階段,沒有律師代表。

當法援署收齊文件後,案件會自動延後42天,以便署方留有充足時間考慮申請。法庭收到申請人材料後,會先排期處理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如若獲得許可批復,申請人仍需在聆訊時多番證明案件申請的合理合法性。如若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有很大可能被駁回申請。

「報酬相對不吸引。」熊運信指出,很多律師行因此不願接刑事法援案件,「法援需要有新鮮血液輸入,想要expand這個pool,需要提高報酬吸引力,才能吸納更多新血。」另外,大律師公會此前亦致函法援署和律政司,希望盡快找清拖欠委任大狀費用。相比刑事案件在開審前,法援署就講明訟費金額,通常最多半年就可以收到訴訟費,而民事案件一般都在審訊結束後算錢,碰到複雜案件,有的甚至長達幾年都收不到全款。

熊運信多年從事刑事訴訟,他無奈地指出,現時的報酬對一所律師樓相對並非一個太吸引的數字:「2006年我曾經提出criminal legal aid review,現在法援律師的收入太少了,尤其是刑事案件,一個小時(收入)1,000元都不到。」

陳文敏指,法援支付律師費的過程複雜冗長。(鄧倩螢攝)

在香港,市民打官司通常需要聘用事務律師和大律師,事務律師通常採取的是按時間計費,或者先行墊付入稟費等在打官司過程中產生的必要費用,之後會向客戶集中收取。而大律師在每次上庭時,都會在委聘書上列明每個上庭日的費用。而法援設立原本就是一種回饋弱勢群體的努力。

本港首名名譽資深大律師、已經退休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指出,近些年很多案件因為涉及一定的政治性,很多事務律師不願意接,「而且法援的酬勞一般低於私人執業的收費。」他續指,法援不是馬上支付律師費的,很多時要完成審訊後才會支付律師費,而且還可能要經過一輪複雜冗長的評定程序,以確保費用合理,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還要交由法院評定,「等到付清律師費,可能要等上經年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