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資格修例再掀爭議——大律師比律師高級嗎?
立法會上月底(8月25日)三讀通過《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容許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擁有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俗稱「升仙」)。事件一度引發業界關注,一方面有大律師表示不滿,批評修例「矮化資深大律師地位」,另一方面有律師認為社會早就基於錯誤翻譯認定「律師比大律師矮人一截」,建議特區政府理應藉此合併兩種執業,從而糾正行業不公。然而,儘管《草案》已經獲得通過,但關於整合律師與大律師的討論並沒有被當局提上日程,惟行內改革呼聲仍然甚高。我們不妨「還原基本步」,看看香港的法律服務何以採用律師與大律師的「分流制度」?兩者性質有何不同?到底有無合併的需要?
相信香港市民大多知道,香港法律專業提供兩種律師服務——律師(solicitor)和大律師(barrister),但一般人並不清楚具體有何分別,只是若從文字表述或者社會觀感而言,可能普遍認為「大律師」比「律師」高人一等。事實上,從工作性質來看,兩者本應分庭抗禮,沒有高低之別——「律師」主力擬備法律文件和從事庭外法律事務,故被稱為「事務律師」,「大律師」專責訴辯和顧問工作,亦被稱為「訟務律師」;不過,在實際操作當中,「大律師」的確被賦予比「律師」更多的職權和地位,形成了整個法律專業服務的「不平等」。
工作性質分庭抗禮
早前的《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之所以引發爭議,源於當中觸及律師與大律師制度的「平權問題」。早在特區政府提出修例之前,法律服務業界對於律政人員「升仙」的安排已有不少分歧。因為在特區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員——包括律政司當中的所有政府律師、檢控官,以及其他部門的法律專業人員等等,本來就沒有「律師」或「大律師」的職能之分,但根據現行《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只有滿足特定條件的「大律師」,例如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定具有足夠能力、聲望和法律知識,而且通常擁有不少於10年的相關經驗,才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簡言之,作為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即使平日能與獲認許為大律師的律政人員負擔同樣的訴辯工作,但也不具備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所以早有律政人員質疑條例不公,未能讓非大律師獲得公平認可。
《草案》的三讀通過,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行業「平權」,但也只限於在特區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員,始終沒更進一步解決律師與大律師制度的「不平等」——到底原因何在?
首先應該回答的是,為什麼有些地方只有「律師」而沒有「大律師」,香港卻同時有「律師」和「大律師」?原來,當今世界各地法律服務行業大致分為「單一制」(unified profession)和「分流制」(split profession)兩種模式——前者一律由「律師」(avocats)依法承辦訴訟、產權買賣、財產轉移、商業交易、家庭糾紛等法律服務,而個別律師可就喜好專注某一業務;後者分為「律師」與「大律師」兩大支流,兩者如上所述,分工明確。
分流制源自英國
「分流制」大約出現於十四世紀的英國,當時法庭採用「對訟式制度」(adversarial system)而非「查訴式制度」(inquisitorial system),即法官不會自行調查案件或取證,而是聽取與訟雙方的證據及陳詞作出判決,所以具備法庭攻防優勢的「辯護人」(narratores)比「代理人」(attorneys)更受民眾歡迎,甚至因而發展出專注培養「辯護人」的四大「律師會館」(Inns of Court),而經過會館受訓後獲得出庭資格的法律學徒便稱為「訟務律師」(barrister)。不過,儘管「訟務律師」獨攬法庭辯護業務,但依法不得從事搜證工作,所以又衍生出負責法院開庭前置工作的「事務律師」(solicitor),並在十七世紀形成分流。
英國於1842年佔據香港島後,香港自1844年開始採用英國的「普通法」法治原則和「分流制」法律服務。問題是,這種由「訟務律師」與「事務律師」分工合作的制度,為何會演變成為好像高下立見的「大律師」和「律師」服務?前者真的高人一等嗎?
根據香港貿易發展局經濟師潘焯匡今年5月發表的《香港法律服務業概況》經貿研究,截至4月底,全港共有10,812名執業律師及1,585名執業大律師。單從數字上看,執業大律師的人數只是執業律師人數的15%而已,一般相信前者比後者的入行門檻更高、執業要求更多;但事實上,兩者的學歷要求相差無幾,同樣需要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院校完成一個四年制的法律學士(LLB)或其他同等法律專業課程,再到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開辦的任何一間法律學院修讀為期一年的法學專業證書課程(PCLL)。
學歷要求相差無幾
不過,兩者的實習經驗要求有所分別——法律學員取得相關學歷之後,只需經過一年實習期就可成為「訟務律師」;但若想成為「事務律師」,則要經過為期兩年的「實習律師」(trainee solicitor)訓練——值得一提的是,若成為「事務律師」之後想再「轉跑道」成為「訟務律師」,起碼需要具備三年「事務律師」執業經驗,再另外經過一年「訟務律師」實習訓練。
乍看之下,對於一名剛剛取得相關學歷資格的法律學員來說,要成為「事務律師」的話,其實並不比「訟務律師」簡單,但為什麼後者好像更加吃香?其中一個客觀原因,相信是兩者職能和職權大相逕庭,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2018年3月整理發表《選定地方的法律專業服務》資料便覽,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出庭的發言權和獨立性,「訟務律師」在各級法院皆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但「事務律師」只可在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等較低級法庭享有出庭發言權;而且,「訟務律師」必須是獨營執業者,只可以在「事務律師」的轉介下接受委聘,並受「不可拒聘原則」約束,即不可無合理原因下拒絕委聘——這種獨立性,令「訟務律師」可在遠離當事人利益下獨立運作,相信可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客觀的專業意見。
這種多少有點「超然」的發言權和獨立性,伴隨着古老的假髮傳統被流傳了下來,令「訟務律師」顯得好像更加「高貴」。假髮制度起源於古埃及王朝,那時國王和貴族都喜歡配戴假髮,直到十七世紀法國國王查理二世當政時期,更成為法庭風尚,並被帶到英國,規定所有法律相關從業者必須頭戴假髮、身穿禮服,其後英國皇室更冊封不少「訟務律師」成為伯爵、男爵、子爵等世襲皇室貴族,久而久之便令「訟務律師」變成像法官一樣尊貴的「假髮階層」。1997年香港主權回歸後,香港法官和「訟務律師」的假髮制度並沒有被廢除,而是繼續成為一種身份象徵。
翻譯錯誤造成不平等?
另外一個導致「訟務律師」看似比「事務律師」更加「高級」的原因是,如果「訟務律師」連續執業不少於十年,並且表現出色、成就獲得公認,就可申請成為「資深訟務律師」,經資格審核和行業諮詢後將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正式任命——這種制度源自英國的「御用訟務律師」封號,獲委任者本是英國皇室的法律顧問,享受一定法庭優待,例如可以穿著設計特別的絲質外衣——不但代表一種卓越的專業責任,得以處理一些較為複雜的案件,而且能夠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備受各界尊重。然而,「事務律師」就沒有同等待遇了,無論表現多卓越、成就多不凡,並不會享有特別的名銜,所以,再「資深」的「事務律師」也不及「資深訟務律師」般「威風」。
曾任香港律師會主席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早前曾經撰文指出,這種行業不平等源於「歷史上的翻譯錯誤」,一是錯誤地將經常出入法庭大樓的「訟務律師」稱為「大律師」,在無形之中矮化了「事務律師」的地位,二是錯誤地把「資深」的「訟務律師」稱為「資深大律師」,而「實際上事務律師也有資深的,但沒有在名銜上彰顯出來,造成公眾的誤解」。他認為,儘管《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理草案》的通過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行業不公,但從長遠而言,港府應該主動合併兩種法律服務、統一行業名稱,從而改正歷史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