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警須手令方可取走市民手機 民陣楊政賢:警應盡快修改指引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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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人權陣線於2014年舉辦七一遊行期間,警方拘捕民陣五名成員並沒收手機。負責為民陣駕開路車的司機、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指,警方沒收其手機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今(27日)頒下判詞,裁定《警隊條例》沒有違憲,但確定了除非緊急情況,警方必須在有手令下,才可以檢取智能手機等電子產品裡面的內容,並下令五人可獲三分二訟費。前民陣召集人楊政賢得悉裁決後稱,希望警方能盡快更改有關條例。

民陣被沒收手機案(左起) 四名人士:陳倩瑩、陳小萍、楊政賢、洪俊毅。(資料圖片/陳雯慧攝)

申請人岑永根今日沒有到庭,其中三名案中持份者包括前民陣召集人楊政賢、陳倩瑩、義工陳小萍,和民陣警權組召集人洪俊毅,則有到庭取判詞。

裁決亦包括其他智能產品

當日被沒收手機及被捕的楊政賢在庭外表示,認為今次司法覆核是香港人權保障的重要一步,巿民私隱權免受警方權力而受損,而且今次判決不只針對手機,還包括電腦、運動智能手錶等。

警迫市民解鎖手機並查閱內容不合理

楊指,在雨傘運動以後,警方都有很多侵犯人權事件發生,例如曾帶巿民到一角,威迫巿民解鎖手機,然後查閱有關內容,楊重申這是不合理及不合法行為,並要求警方更改指引,停止作出侵犯巿民私隱權的行為,而民陣亦會和私隱專員進行監察,若警方不肯依從判決,一年後會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跟進案件。

警隊條例定立時未料有智能手機

申請人聆訊時指,關於檢取涉嫌人士財產的《警隊條例》50(6)條於1992年訂立時,當時並無智能手機,不會預計到今時今日智能手機可用作查閱網上個人資訊,不僅牽涉手機內的資料,除非手機是用作傷人武器,否則不應在拘捕時被檢取作為證物。民陣前召集人陳倩瑩亦指,手機可儲存多年對話紀錄或親密照片,遠超調查用途。

案件編號:HCAL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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