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獄風雲】港囚離奇暴斃 囚友控訴港府遺棄 有錢先有張擔架床

撰文:陳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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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兩名港人在菲律賓捲入一宗毒品案,扣留10年後,始安排審訊。但當地司法機構沒有安排翻譯,沒有警員作供,沒有證物下,他們被定罪及判囚40年。判刑後,他們一直寫信給英國大使館、香港政府、傳媒、網台節目,希望不要忘記他們的案件,也希望港府向菲律賓提出移交回港服刑。不過,其中一名港人張泰安上周六去世,同案的另一名港人鄧龍威仍在期待上訴找出真相的一天。

兩人同囚於菲律賓的高度設防監獄New Bilibid Prison,不過並不同倉。《香港01》記者聯絡到身在獄中的鄧龍威,他稱周六接到獄方通知指44歲的張泰安離世,「我去到見他睡在一張擔架床上,樣子安祥。但哪裡沒有雪房,又沒有屍袋,只是一間鐵皮屋,外面熱到30幾度。」他稱要不是給錢相關人士,連擔架床也沒有。

張泰安(左)及鄧龍威(右)(網上圖片)

他無法聯絡上張父,於是致電香港入境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的 24小時求助熱線1868,希望政府通知張父及安排他來跟進。「張的屍體周一(今天)會送去解剖,若解剖完送回來,又放多幾日,不知會變成點。這裡有個坑,沒人認領的屍體就會用布包好埋入坑。俾錢的話可以安排火葬,但也要家屬同意。」身在異鄉,囚友如親人,只有互相支持才可撐下去。

保安局回覆查詢稱,入境處已主動聯絡當事人家屬,並按家屬意願提供協助。

其實張泰安死,某程度上是香港政府無能間接造成的。
鄧龍威

事件由他們捲入毒品案說起,2000年7月18日,他們捲入一宗8公斤毒品冰的案件。根據鄧龍威2014年寫信給網台奇案節目《東頭灣道99號》的資料披露,鄧、張及另一名鄺姓男子,被警員帶到一個房間,警員離開房間前,叫他們聽到敲門聲就開門。「幾分鐘後,我去開門,有個警察出示一張搜查令,我未睇到寫乜,其他警察入來。」警員在床底找到八袋晶狀物體,並要求他們在密實裝及紙盒上簽中英文名,「梗係唔簽,簽咗知大鑊,但他們用槍指住我們的頭,最後屈服在他們槍下。」

當年29歲的鄧龍威及張泰安被羈留菲律賓,案件因4 次轉換法官,加上翻譯、檢控官沒有現身等,不合理地拖延了10 年,他們向英國大使館求助,才開庭審訊,並在沒有證物、拘捕警員作供下,裁定販毒罪成,判他們坐牢40年。

兩人被扣留十年始安排聆訊。(Getty Images)

案件疑點重重仍被定罪

根據鄧當時的代表律師De Leon提出案中疑點。

第一:虛構拘捕過程或時間
警方聲稱是案發當日下午帶搜查令進入某大廈房間,即場拘捕鄧氏,並在牀底暗格搜出用紙盒和膠袋盛載的毒品冰,重達8公斤。鄧先生的作供是同日上午乘的士往賭場時,有警員強行拖他出車拘捕,並羈留他在警署,然後警方帶他、張泰安和另外5名同樣被捕的港人,到涉案大廈房間,並着他聽到敲門聲後開門,警察此時再拿着搜查令入屋,搜出毒品。

第二:時間矛盾
警方曾提到6月初開始監視鄧氏,但根據鄧氏在庭上出示的入境處文件,他在6月19日才抵達菲律賓。

第三:執法方式
在沒有翻譯、沒提醒涉案人可找律師,警方要求鄧氏在晶狀物體的膠袋和紙盒上簽名,等同承認藏毒,故警方做法成疑。

先交罰款才處理上訴申請

他們提出上訴,但也波折重重,「De Leon過去十年幫我們奔走,都是義工,但他已退休,患了老人痴呆,我要重新找律師。」鄧稱。立法會議員劉慧卿與律師Allan Bell去年曾探望他,Allan稱已提出上訴,但菲國的司法部門沒有規定上訴期限,所以上訴日期還要待菲發落。另外,菲司法部需要他們先繳付罰款,鄧要付50萬披索(折算84000 港元), 才會處理申請。他稱在菲16年要應付生活費,沒有錢再付這筆罰款。他希望香港政府能夠代付這筆錢,他才可以上訴。

除了上訴,另一方法是希望特區政府按《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法例第513章)安排他回港服刑。2002 年香港與菲律賓達成雙邊協議,可容囚菲港人返港服刑,或是讓囚港菲人返菲服刑,至今保安局累積收到8 宗港人欲返港服刑的申請。

我一直好想香港政府問番菲律賓政府,如果你們的公民在港扣留10年,又沒有翻譯,先有得審,他們是否也可以接受?
鄧龍威
張泰安父親2014年接受網台節目《東頭灣道99號》訪問,講述每月支持兒子在囚的生活費。(網上圖片)

根據協定,有關人士提出申請時,必須由菲律賓政府提供被判刑人士的資料,包括定罪及判刑的法律文件、獲判刑期的執行情況和餘下未服滿刑期等。政府表示已循適當渠道,多次透過菲律賓駐香港領事館及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與菲律賓政府溝通,向菲律賓政府索取有關個案的所需文件。到目前為止,仍有待菲律賓政府的回應。

鄧龍威稱,「其實我們等了十年才有審訊,但翻譯也沒有,我們要自費聘請翻譯,單是這個不公義的審訊過程,政府就可以提出不妥當啦 。」

做酒保的他,2000年去菲律賓旅行,一去16年,未知歸期,現已44歲。他奉勸港人:「唔止菲律賓,任何落後國家都唔好去。」

1991年「港人領隊區永祥被指販毒遭判終身監禁」一事,同樣涉及港人被指在菲律賓販毒、同樣是審訊期間有重要證物被銷毁或失去了,亦被質疑屬不公平審訊。不過,當年在立法局議員和時任港督彭定康出手襄助下,區永祥及另一港人黃銓明,1996年菲國以案件證據不足為由獲釋放回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