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人夫名醫約炮女病人 被指威脅陪友上床 仲撐妻子告小三索償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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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人流流長,總會愛上幾個人渣」,道出渣男無處不在。台灣1名人夫名醫涉濫用職務追求1名女病人,繼而發生多次關係,每次完事後支付1,500至5,000新台幣(約380至1,200港元)。而且名醫擔心被女方威脅性侵,強迫女病人簽下性交易收據,甚至要求女病人和他的朋友上床。最終其妻子揭發姦情時,控告小三侵害配偶權索償60萬新台幣(約15萬港元),女病人拜託情郎勸喻妻子撤控,但被對方嗆白癡,揚言「要讓太太把你告到死!」,更在網上批評小三是小偷,讓她忍無可忍,決定接受台媒訪問揭發名醫惡行。

涉案醫生沈能俊熱愛跳水。(沈能俊facebook圖片)

涉案醫生沈能俊今年60多歲,過往捲入不少爭議,沈男自小立志做飛行員,考上空軍官校後因飛行期間違紀遭開除,之後轉讀大學化學系和醫學院,畢業後曾在1間醫院擔任兒科醫生,隨後在新北市開診所,自己擔任院長。沈男熱愛跳水,2006年不滿政府禁止民眾在新店碧潭跳水,提出行政訴訟不果,翌年沈男想用行動捍衛跳水權,親自前往碧潭挑戰由21米高懸崖跳水,最終不慎受傷。

2012年5月,衞生局調查沈能俊診所,發現其有關受管制的安眠藥「史蒂諾斯」支出和結存數量和登記資料不符,被法院判偽造文書罪成拘役50天。沈男一度上訴,但遭法院駁回。同年12月,沈男年近90歲的母親因腹瀉入院,住院23日後離世,沈翌年4月起持續在facebook發文,質疑主診醫生醫術,過程長達2年,對方不堪煩擾決定提告,沈男誹謗罪成,被判入獄5個月,但可以易科罰金,同時需要向該名醫生賠償60萬(約15萬港元)。

沈男在新北市開診所,由自己擔任院長。(沈能俊facebook圖片)

單親媽媽H小姐(化名)接受當地傳媒訪問時表示,自己單身逾10年,2018年前往沈男診所看病,因而認識對方,當時沈男聲稱和妻子感情欠佳,希望和她進一步交往,H女知道對方有家室,所以當場拒絕,日後沒再到沈男診所看病,當時雙方斷了聯絡。

但這1場孽緣多年後才正式開始,沈男診所後來搬到H父經營的商店附近,沈男再度致電問候H女,2人開始恢復聯絡,直到大約3年前,H女兒子因患有盲腸炎,需要住院接受手術。沈男當時表示心痛,主動說要當其男友,令到H女開始墮入情網。

沈男某日藉詞前往其住處拜訪,其間一直作出肢體挑逗,更稱願意提供資助減輕女方經濟負擔,2人最終發生關係,但事後沈男提供5,000新台幣(約1,200港元),甚至取出1張「性交易收據」,寫明「找沈先生作愛,收到5,000元,言明作完後各奔東西、互不相干,口說無憑,以此為證」的紙條,要求她在上面簽名。沈男當時解釋擔心被她控告性侵,所以才想留下收據自保,同時要求她別想太多,H女只能答應。

沈男其後每周都到H女住所或旅館發生關係,完事後支付「零用錢」和叫她簽收據,金額由1,500至5,000新台幣不等(約380至1,200港元),沈男隨後有2名朋友由國外返台,要求H女和他們發生關係,揚言如果不從就會分手。H女被愛情沖昏頭腦,對沈男言聽計從,稱曾提供健保卡讓他詐領健保費,沈男每次給她50元(約12港元)作為報酬,沈男曾透露同時和2名女病人「約炮」,最初都只是當H女是「炮友」,令她無法接受提出分手,但沈男苦苦哀求「箍煲」,她才心軟復合。

沈男向各界道歉。(鏡新聞截圖)

姦情直到去年8月才被揭發,據了解,事緣去年8月,沈男向妻子求歡遭到拒絕,突然自爆「有活躍的性生活」,當場被妻子揭發出軌,沈男驚覺「禍從口出」,立即改稱自己只是嫖妓,但妻子繼續追問,沈男最終坦承有小三,並將名下房產過戶給妻子,同年9月簽文件答應每月上繳一半收入給妻子作為補償,同時承諾不會再犯,雙方達成和解。

沈男認為H女「逼得太緊」,所以趁機分手失去聯絡。由於H女對事件全不知情,所以到診所了解,當時沈妻剛好在診所,沈男嚇到變臉,揚言將她趕出診所。沈妻雖然原諒丈夫,但不想輕易放過H女,於是控告對方侵害配偶權,總共索償60萬新台幣(約15萬港元),案件近日在新北地方法院提堂。

H女表示,曾拜託沈男勸喻妻子撤告,但被沈男斥責白痴,甚至反嗆「我要讓太太把妳告到死!」,H父同樣不滿沈男態度,氣憤表示沈男明知其女兒患有精神疾病,還刻意接近,姦情被揭發後試圖置身事外,決定協助女兒捍衛權益。

案件引來各間傳媒追訪,沈男向各界道歉,承認「就是婚外情嘛」,和H女曾是男女朋友關係,但被妻子發現後就已經沒有再聯絡。他強調自己沒有詐領健保費,無和其他女病人偷腥,更沒有要求H女和其朋友上床。

同時沈男在facebook上載閉路電視截圖,可見截圖內有H女,指控對方2022年初經常在診所出沒和偷竊,「有告知其犯行但仍執迷不悟,…並在外散播不實言論滋生事端,嚴重破壞診所聲譽」,目前診所已經報案,新北地方法院正在審理案件,若再有其他誹謗或造成傷害事情,「將全數採證並委由律師提告,絕不寬恕」,但H女回應沒有偷過財物,反叫對方出示證據。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