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語文能力評核考試下學年起停辦 IELTS和普通話水平測試取代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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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今日公布,更改中、小學英文和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的措施,24/25學年起,教育局和考評局合辦的「語文能力評核」筆試和口試將停辦,改由「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制度」(IELTS)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普通話水平測試」取代。而「課堂語言運用」的評核部分則維持由教育局負責。

24/25學年起,「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制度」(IELTS)(學術領域)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普通話水平測試」將取代「語文能力評核」的筆試和口試。(資料圖片)

目前所有新入職或新調派任教英文或普通話的常額教師,在任教前須達到基本語文能力要求,其中可參加「語文能力評核」考試,須於口試、筆試及首年任教的「課堂語言運用」評核方面,考獲「3等」或以上。

「語文能力評核」由教育局和考評局每年合辦,至今推行24年,教育局今日向學校發通告,24/25學年起,「語文能力評核」的筆試、口試將停辦,改以IELTS和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取代;而「課堂語言運用」評核則維持由教育局負責。

教師IELTS須達7.5級或以上 科主任須達8.0級或以上

新安排之下,教師需於IELTS考試的整體評級達到7.5級或以上,並在同一張成績單中,聆聽、閱讀、寫作和口語各項均達到不低於7.0級。普通話方面,教師須在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獲得2級甲或以上成績。已持有「語文能力評核」筆試、口試和「課堂語言運用」相關成績而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的教師,其資歷將繼續獲認可。

至於英文科主任職位的教師,IELTS考試的整體評級達到8.0級或以上,並在同一張成績單中,聆聽、閱讀、寫作和口語各項均達到不低於7.5級。

教育局指,語文能力要求政策推行至今已逾20年,因應業界及持份者的關注、教育的最新發展、學生的學習需要及學校人力資源調配的需要等,檢視此政策的安排,制定優化措施。

推出初期曾惹教師遊行反對

首屆教師語文能力評核試於2001年舉行,不論現職或新入職的英語和普通話教師,須在指定年期達標,否則不能任教該科。評核試曾引起全港最大教師工會教協反對,認為是強加於教師身上的資格試,損害教師的尊嚴,曾多次發起遊行、請願反對。首屆評核試結果顯示,英文科部分「書寫」卷,只有約3成3人合格。

評核試可供不同界別人士報考,教協當年曾批評,考試結果無分開現職及非現職教師是製造混亂;教育界亦認為「教師語文能力評核」名稱易引起誤導,目前教育局和考評局網頁已刪走「教師」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