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旅遊多收顧客燃油附加費 裁定罪成罰款9千及賠償1.4萬元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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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旅遊被指在四名顧客報團時,未有透露他們所乘的阿聯酋航空減收燃油附加費,令四名顧客各多附費用,因而被海關票控作出誤導性遺漏營業行為。案件今早在西九龍法院裁決,美麗華旅遊及一名副經理各有三項傳票罪成,各被判罰款9千元,並要賠償顧客合共1萬4千元。本案亦是海關首次以《商品說明條例》起訴持牌旅行社而被定罪的案件。

美麗華旅遊及公司一名副經理各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三項傳票罪成。(資料圖片)

兩被告:美麗華旅遊副經理陳喜城,54歲;和美麗華旅遊有限公司,被控2015年4月24至25日,在四間分店內向4名消費者作出遺漏重要資料的營業行為。

官指被告隱瞞減價事而令顧客多付款

裁判官裁決時指,涉案的其中3名事主,其收據上有列出「一口價」團費的算式,其中有包含燃油附加費,顯示燃油附加費是「一口價」的一部分,裁判官認為,構成有關收費的表述,若被告沒隱瞞附加費有減價,事主便可少付該筆費用,故裁定針對該3名事主的傳票罪成。但針對第4名事主的傳票,則因單據上未有作這陳述,故針對該事主的兩張傳票,均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除判兩名被告各罰款9千元,另下令公司須向3名事主,各賠償3,600元至7,300元不等,總額共1萬4千元。

控方案情指,美麗華旅遊於中環卡佛大廈、銅鑼灣恒隆中心、觀塘廣場及荃灣南豐中心4間分店,未有向事主披露他們所乘的航空公司有減然油附加費,從而令每名顧客多付了費用,而該公司的副總經理陳喜城,則因同意、縱容或疏忽,令公司犯案而同時被控。

案件編號:WKCC513 WKS1228-123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