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議員】DQ朱凱廸鄭松泰案擱置 官拒讓原告補交保證金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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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風波沒完沒了,一名退休漢於今年3月入稟挑選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和鄭松泰宣誓無效,但他遲遲未交2萬元的訟費保證金,案件早已被暫緩。惟退休漢上周到高院申請,要求法庭准他補交保證金,及重啟動訴訟,法官今下判詞,不批准原告補交保證金,訴訟擱置,原告並須支付訟費。

朱凱廸稱脫DQ案惟未感輕鬆。(葉家豪攝)
針對鄭松泰的DQ案已被撤銷。(資料圖片/葉家豪攝)

法官認為,原告就延期遲交訟金保證金的事宜上 ,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所以擱置其訴訟,並下令原告須支付本次申請的堂費。

原告羅景楊,居於荃灣公共屋邨,早前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入稟,分別控告新界西直選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及鄭松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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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條例指明入稟須在6個月內提出

原告指,《立法會條例》第73條並無明確規定繳交訟費保證金的時限,以及申請人願意繳交保證金2萬元上限,並以此作為重啟案件的理由。

但法官區慶祥指,根據相關條例,規定入稟必須在立法會議員就任後六個月內提出,目的是防止發生有任何阻礙立法會議員議席不明朗因素、以及限制干擾立法會工作,所以保證金必須在啟動訴後在短時間內繳交,而且2萬元上限亦非大數額,從無想過申請人需要大量時間預備金錢。

律師出錯非延誤理由

對於原告前任律師出錯,法官表示,誤解法律不是一個延誤的好理由,亦不是原告不能今年3月底或4月前向法庭申請繳交保證金指示的理由,若非原告無啟動訴訟,案件亦不會擱置,所以除了原告律師在法律上出錯外,原告亦要就今次不合理延誤負上責任。

區官表示,由於原告無合理解釋延誤繳交保證金的理由,所以不會行使酌情權批准他的申請,並撤銷繳交保證金的指示申請,有關訴訟繼續擱置;原告亦須付朱凱迪及鄭松泰的訟費。

原告羅景楊(中)曾稱,即使案件被撤銷,都會繼續入稟,不怕輸身家。(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入稟狀指,朱凱迪在立法會宣誓時大喊「民主自決,暴政必亡」,而鄭松泰則在宣誓前聲言「不會構成抗爭效果」,卻在宣誓大喊口號「全民制憲」和「重新立約」,已違反了《基本法》104條、2016年11月人大釋法的要求、《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

案件若繼續仍需排期聆訊

不過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原告必須於被告以議身份行事起計6個月內提出訴訟,並須支付上限2萬元的訟費保證金。

原告代表律師上次出庭時解釋,原告原本委托「幫港出聲」成員兼監警委員會錢志庸律師處理本案,但律師行於3月24日向法庭遞交保證金支票後,卻寫錯抬頭而不獲受理。原告於5月更換律師,於7月再度交票,並要求法庭准他們修改傳票。

案件編號:HCMP 482、48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