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被指穿人字拖不夠專業釀意外 女律師右股骨折求賠償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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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表的士業界就旺角佔領區申請禁制令的女律師鄺家賢,2008年由外地返港,在機場乘的士途中,經青嶼幹線遇上交通意外,導致右中指及右股骨骨折,另右前額及右眼眉受傷。鄺家賢以肇事司機在行車中打瞌睡,又指司機當時穿着「人字拖」駕駛,無謹慎地控制的士,今日於高院就意外的責任興訟。

女律師鄺家賢指肇事的士司機打瞌睡及穿人字拖。(陳雯慧攝)

原告鄺家賢,被告為的士司機許逸南(譯音)。意外發生於2008年4月20日中午一時,原告與姓曾的女性朋友由機場登上被告駕駛的士,原告坐在後面乘客位的右邊,並扣上安全帶,而朋友則坐在左邊乘客位。

的士撞石壆釀意外

原告指當的士以不是特別快的速度駛至青衣時,突然失控連撞三下,原告只聽到「澎、澎、澎」三下。的士先撞向道路中央分隔欄,再撞向右邊第三行車線的石壆。的士嚴重損毀,原告亦因此右中指及右股骨骨折、右前額及右眼眉受傷。

案件於2014年曾在高院開審,並裁定司機疏忽,需賠償90萬元予原告,但是案件其後上訴,上訴庭就意外責任上發還重審,故今日訴訟只就意外責任作爭論。

原告指司機打瞌睡

辯方大律師質疑,原告於2008年5月14日向警方錄取第一份口供,但從無提及被告在行車上打瞌睡,另外在意外發生後,又無即時向到場調查警方提及,被告是穿着「人字拖」駕車。

原告承認在第一份口供中沒有提及被告在行車上打瞌睡,她解釋,意外發生後她患有創傷後遺症,對意外感到十分驚慌,她向警方作供時,更不想再回憶意外經過,所以沒有再看過口供副本。意外發生後三個月,她須於接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及第二次手術,直至同年8月9日,她想起尚有其他事情,便向警方提供進一步資料。

認為專業司機不應穿人字拖

被問及為何會對被告穿着「人字拖」有印象,原告指,她認為專業司機不應穿「人字拖」駕車,但承認當時沒有在現場裡告訴警方;另外她又承認,在意外發生時她在車上和朋友閒聊,沒有留意到意外如何發生及發生的原因。聆訊未完,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HCPI 8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