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發展案】律政司要求上訴庭改判13被告即時入獄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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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委會於2014年6月開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撥款,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的13名示威者,於會議期間在場用竹枝及雨傘企圖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大門,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全部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向上訴庭要求覆核刑期,案件今日開審,審理本案三名上訴庭法官楊振權、潘兆初和彭偉昌,與上周三審理「學民三子」刑期覆核案的法官相同。而律政司代表指眾被告當時漠視社會秩序,認為應改判即時入獄。

黃浩銘是其中一名被要求覆核刑期的示威者。(林若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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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13名被告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2016年2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企圖強行進入」罪名則不成立,分別獲輕判80小時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全部被告已完成社會服務令

案件開審前,社民連黃浩銘、吳文遠等數十人先到庭外大喊口號,黃浩銘表示,13名被告已就本案的裁決完成社服令,但律政司卻要他們坐囚,認為政府不容反對聲音,要「一網打盡、打死」他們。

另粉嶺馬屎埔村村民的區晞旻、東北村民「平叔」、東北支援組成員陳大吉今日亦有到庭支持被告,區晞旻不禁在庭外哭了起來說,因為立法會財委會通過東北撥款,令村民面對迫遷。

控方在開審前首先指,警方曾多次以不方途徑包括社交媒體下聯絡第10被告招顯聰,未能聯絡到招,在翻查出入境記錄,招亦無出入境記錄,因招今日有法律代表出庭,要求法庭運用酌情權批准招的案件繼續聆訊,並獲准。

律政司要求判即時監禁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今陳詞指,立法會是法治象徵,但示威者憑着「人多勢眾」,即使當時已有警員駐守,仍衝擊正在進行會議的立法會,片刻便「越過臨界點成暴動」,認為案件極嚴重,「除了即時監禁,其他判刑都不適合」。

萬德豪陳詞時播放了多段立法會閉路電視、警方錄影及新聞片段,並指雖然未能點算人數,但估計過百人已上,他們除了移走鐵馬,還用竹桿、金屬物品撬開立法會大門、打破立法會石牆,警方曾經向他們噴胡椒噴劑,示威者更用雨傘阻擋噴劑,所以不能單單參照個別示威者的犯案行為,反而案件「嚴重性極之大,牽涉被捕人士和未捕人士,如夥同犯案」。

指示威者公然公眾秩序

萬續說,從影片所見,今次非法集結絕對是一個大規模非法集結,衝擊正在進行的立法會財委會會議,而立法會正正便是香港法治象徵,示威者公然挑戰法絕,漠視公眾秩序,所以必須帶出向有可能犯罪者帶來明確訊息,嚴重違法的行為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根據英國一個1970年案例說明,非法集結和暴力集結的界線不容易分辨,但威嚇使用暴力,與實際使用暴力情況不遑多論,尤其破壞社會安寧,暴力事件隨時爆發,所以任何人用語言或文字非法集結都是嚴重罪行,並以人多勢動方式達到目的。

立法會維修示威損壞費用高達41萬

萬指,當時情況嚴峻,示威者以人多勢眾,無視警員駐守,衝擊立法會,已片刻到達臨界線變成暴動,控罪極之嚴重,對立法會財物損壞,維修費用高達41萬元,其中一名保安員的腳拇指骨折,所以除了判處即時監禁,沒有其他合適的刑期。

萬德豪又指,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罪行,根據簡易程序,犯罪者最高可被判入獄三年、在公訴罪行更可被判入獄五年;法庭量刑除了懲罰外,亦需要收阻嚇之用,而且眾被告在原審被裁定罪後,除了五人沒有求情外,其餘均表示無悔意,甚至有兩被告表示若將他們收監,後果極為嚴重,而社會服務令亦無真誠悔意,違反頒發社會服務令的原刖,認為原審量刑過輕,要求推翻判刑。

五名被告曾提上訴但遭駁回

黃浩銘、梁曉暘、劉國樑、朱偉聰及陳白山5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高院於2016年12月開庭審理後,悉數駁回,維持原判。

另外城市大學學生梁曉暘另被裁定一項「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成,終院早前已受理梁這項定罪的上訴申請,排期2018年1月10日開庭審理。

案件編號: CAAR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