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斥上半年接逾700宗投訴 斥警方列通緝名單草率損人身自由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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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公布,今年上半年通過776宗須匯報投訴,其中近4分1投訴稱,被警方以不當手段迫供招認,惟未有個案獲確立屬實。另外,有個案就指出,警方接報一宗懷疑盜竊案後,未聯絡到該名外籍嫌疑人,在證據不足下,仍將其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其中負責調查該案的總督察被投訴「疏忽職守」,監警會將該指控列為「獲證明屬實」,斥警方倉促通緝嫌疑人,是嚴重影響人身自由。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直言,警方草率將嫌疑人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嚴重影響人身自由。(鄭秋玲攝)

監警會發布最新一期通訊,提及一宗投訴成立個案。警方曾接獲一間貿易公司的總經理報案指,其公司一名外籍前僱員,遷出公司提供的住所時,偷走由他代公司提供2萬元現金所購入的傢私。但警方未能聯絡該名外籍男子,故將其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事主在機場離境時即遭拘捕。

惟經調查後,事主表示有關購買傢私費用,是由公司大老闆在歐洲聘任他時所饋贈的1,000元歐羅。該案由於該公司未能證實有關傢私的擁有權,警方最後終止刑事調查。

監警會認為,警方須有強的理據,才可將案件嫌疑人列入通緝名單。(資料圖片)

投訴警察課曾指投訴「並無過錯」

該名外籍人士不滿警方在證據不足下拘捕他,指控負責該案的一名總督察「疏忽職守」,另外一名偵緝高級警員則涉「行為不當」,指對事主有偏見,多次致電事主勿聯絡報案的總經理。

投訴警察課將兩項指控均列為「並無過錯」,不過,監警會檢視後將該項「疏忽職守」指控,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直言,警方草率將嫌疑人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是嚴重影響人身自由,警方須有強的理據,不可倉促決定。在該案中,報案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包括失竊幾多件傢私、何時購入,亦無提供會計及文書紀錄等,以釐清涉案傢私的擁有權,但警方卻在此情況下便採取拘捕行動。

涉事總督察受訓諭

投訴警察課最終同意監警會分類,該名總督察須受訓諭,但毋須被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至於有關「行為不當」的指控,因無獨立證據證明涉事警員的致電記錄,監警會最後分類為「無法證實」。

的哥被醉漢打傷   女督察僅以「簽保」處理

另外有個案投訴人是的士司機,事發時其的士被一群醉漢無故拍打,制止期間雙方爆衝突,結果他及朋友、其中一名醉漢,被警方一同拘捕。負責的女督察考慮到有證人目擊三人打架,雙方都有過錯,便要求他們以「簽保守行為」了結。

該名的士司機表明事件中是對方先動手,不滿女督察處理不妥善於是投訴,涉一項「疏忽職守」指控,投訴警察課調查後認為,現場閉路電視片段畫象欠佳,證人又拒絕協助認人,無獨立證據支持任何一方說法,故將投訴列為「無法證實」。

不過,監警會認為,該名女督察忽略有目擊證人供稱,投訴人及其朋友曾被醉漢打至倒地,而二人傷勢遠較醉漢嚴重,加上該名醉漢最終被律政司起訴,並獲判罪成等,顯示女督察未充分評估所有證據,故將指控分類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女督察須接受訓諭,但毋須被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監警會上半年收到逾700宗投訴。(資料圖片)

4分1投訴指警方施不當手段迫招認

監警會今年上半年共通過776宗須匯報投訴個案,當中44宗投訴獲分類為「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及「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包括8宗是涉及刑事案件,分別指警方在認人手續、儲存證據上有紕漏、沙展處理卧底行動不當、及不滿警方在一宗毆打案中起訴較輕罪名等。

上半年投訴當中有213宗,涉及指控警務人員以不當手段取得投訴人招認,如「毆打」、「誘導」、「恐嚇」等,或投訴警方調查偏頗。不過,213宗個案中,有166宗個案,是投訴人要求「投訴撤回」,或投訴人拒絕回覆投訴警案課跟進,被列為「無法追查」。

剩餘的47宗投訴須經投訴警察課全面調查及由監警會審核。基於法庭所得證據及裁判,當中39宗被分類為「虛假不確」或「並無過錯」。監警會指,發現部分投訴人在法庭上否認控罪,稱其警誡供詞是非自願,但當法庭接納證供後又態度反覆,遂改為認罪,監警會認為是屬策略性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