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譚惠珠:人大常委決定「等同法律」 約束香港法院

撰文:彭毅詩 林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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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批准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被大律師公會狠批「是回歸後在香港特區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今日回應,反駁人大常委會決定「等同法律」,因此「一地兩檢」安排經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已有法律基礎,決定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回應人大常委通過一地兩檢時強調,人大常委的決定就是法律。(資料圖片)

身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譚惠珠解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本身在中國憲制已等同法律,如果接受人大釋法對本港法院具約束力,人大決定亦同樣約束本港法院。譚惠珠又認為,法院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沒有司法管轄權,估計司法覆核的難度很大。

有批評指《基本法》第18條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外,皆不在香港實施,但人大無提供清晰的法律理據,解釋在西九站實施內地法律的原因。譚惠珠認為,西九龍站是按《合作安排》,將內地口岸區視為內地,所以第18條並不適用,而且制訂第18條時,並沒有想過在港局部實施內地法律,她估計條文的意思應該是指不會在全港實施內地法律。

譚惠珠解釋,除了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討多時,「一地兩檢」的建議亦提交過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並與國務院磋商,全國人大常委會亦詢問過基本法委員會意見,整個流程經過詳細推敲,並在法律基礎下進行,「一環扣一環」。不過,拒絕評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效果是否形同於釋法。

譚惠珠又表示,不認同人大常委會作決定時有內地思維,只是解說方法不同。她認為,決定的文本未必與本港法庭判詞一樣,羅列所有事實證據和法理,但是已具備必要內容。面對本港法律界就人大決定的批評,譚惠珠認為,習慣普通法思維的精英人士,可能未必習慣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文本的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