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李柱銘斥衝擊一國兩制︰草擬基本法無想過有地域例外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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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爭議未息,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日前直斥人大常委的決定,等同在香港劃出一個地區,無視《基本法》以實行一國一制。李柱銘今早(2日)在電台節目續指,「一地兩檢」是自「特區成立以來最不利最不利的事。」是違反治港的既定方針政策。他指出,中英聯合聲明列明「五十年不變好清楚」,又指「若當年無英國合作,我們的《基本法》就只是新界的《基本法》。」
他直言當年草擬《基本法》時,無想過地域上會有例外,「諗都有人話我是痴線啦」,「一國兩制是在每一個角落實行,你屋企、我屋企。」他指當年59名委員,「擔保無一個人諗過。」

李柱銘認為,「一地兩檢」是自「特區成立而來最不利最不利的事」,是違反治港的既定方針政策。(資料圖片)

李柱銘指,當年起草《基本法》時無人有想過,香港有地域是不實行「一國兩制」,正如有中國不可能有部分地區不屬於中國,亦如在香港不能提出「獨立」,又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魯平若聽到,相信「也會成個彈起。」

「高高在上」的人破壞《基本法》​

對於林鄭月娥日前回應大律師公會時指「在香港法律制度下的事情就至高無上,在內地,一個13億人口這麼大的國家的法律制度就認為是不對。」李柱銘全句引述後反擊,根據《基本法》第8條及第158條,釋法雖然是由人大決定,但香港終審庭都是用普通法來處理釋法後的事項,「用返既定方針,是好嚴肅,我們無搬龍門。」昨日泛民及市民遊行並非對抗中央,而是捍衛《基本法》,反而是有些「高高在上」的人破壞《基本法》。

兩地有法制差異 原意為保持香港繁榮

有關《基本法》的第18條及「附件三」由來,李柱銘憶述,在中英談判階段,新華社(中聯辦前身)副社長李儲文在訪其辦公室時,看到滿滿都是英國的例書,甚少香港例書,對方明白到香港沿用的都是英國先例,並對他說,中港法制不同,要保持繁榮,就要續跟現時所沿用的。所以之後在《基本法》第18條便體現出來,確保是行使香港原有法律。

不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前港澳辦主任魯平提出,中國有些全國性法律都要在香港實行,他指出如國旗、國徽法,於是李柱銘便回應,「有什麼全國法律要在香港實行,就用附件形式寫出來。」於是產生了「附件三」。以及預留將來可能會有增刪,所以有第18條所指的,「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又設有限制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等法律。

李柱銘指,早前特區政府提出用《基本法》第20條,目的就是變相讓中央授更多權予香港,包括租地權及引入更多內地法律。

對於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的憂慮,指「一地兩檢」的「三步走」程序是閹割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落入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並為「廿三條立法」掃除法律阻礙。李柱銘回應指,認為有辦法阻止,但現階段拒絕透露拆解辦法。張達明則重申,認為一旦通過一地兩檢,難以阻止其憂慮的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