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誤解法律刊登弒父母兇手訪問 法官對編輯解釋有保留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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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解釋因誤解法律而犯案。(梁芷君攝)

《蘋果日報》及已停刊的《爽報》因刊登大角嘴弒殺父母案兇手周凱亮獄中的專訪,被控藐視法庭一案,兩報及其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及李彭基去年9月被判罰款合共55萬元,並要支付懲罰性訟費。法官今天(4月1日)頒下判刑理由,指報導描述周犯案後的自白,會對周的審訊造成不公,法又指張曾被指藐視法庭,惟張在誓章卻解釋他誤解法律才犯案,法官對其解釋有保留。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周凱亮在2013年3月17日被控謀殺罪,翌日即被解上法庭應訊,被還柙小欖精神病中心。兩日後,兩名蘋果日報記者自稱是周的朋友,到小欖要求探訪,周確認二人身份後自願接受訪問,訪問亦於同月20日刊登。

報導對周造成不公 危害法庭公正

區官指,報導提及周曾承認犯案,並對周的性格特徵有所描述,對周的審訊造成不公,危害法庭公正,並影響公眾對法庭的信心,屬嚴重藐視法庭。被告事發後半年已承認責任及向法庭道歉,事後亦已刪除有關報導及再培訓員工,故認為無須判處監禁。

張劍虹十年前曾犯案  官對「誤解法律」之說有保留

區官續指,張劍虹曾於1997年干犯藐視法庭罪,他在誓章中卻解釋他是誤解法律,以為報導在審訊多個月前刊登,法庭在開審時會給予陪審團足夠的引導,便會消除報導的影響。惟區官指張有前科,對其解釋有保留,但他強調案件嚴重,但未足以須判監處理。

案情指,律政司於2013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被告包括爽報有限公司、《爽報》總編輯李彭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總編輯張劍虹,指兩報在兇殺案進入刑事程序後作出相關報道,藐視法庭,要求法庭頒下交付令,要求法庭判兩報及其總編輯罰款或同時監禁。涉案的報道在同年3月20日刊登在《爽報》及《蘋果日報》,而相關的新聞短片於同日放在《蘋果》網頁。

案件編號﹕HCMP1851/2013、HCMP185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