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台主持賄選案】辯方建議召政治專家「釋法」 官:聞所未聞

撰文:伍凱瑩
出版:更新:

網台主持鄭永健2015年串謀兩人在區選舞弊,以金錢利誘別人出選「𠝹票」,上訴案下午續審。次被告的代表大狀下午陳時提議,應傳召政治學專家解釋條例中「舞弊地」的定義,卻遭法官狠批:「這是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判斷問題。」直斥律師在《普通法》制度下要另傳專家去解釋法制是「聞所未聞」。

首被告鄭永健(左)及第三被告陳建隆(右)分別被判入獄4年及2年4月。(資料圖片)

三名上訴人分別為鄭永健、顧家豪和陳建隆,同被裁定串謀選舉舞弊罪成,分別判囚2年4個月至4年,三人不服裁決,就定罪和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律師指「𠝹票」不是舞弊

代表顧的大律師郭憬憲指,「𠝹票」本身不是舞弊行為,雖然顧曾收錢,但那筆錢若不涉及個人得益,只是用於協助自己當選,或阻礙他人當選,則應該被視為「選舉開支」。但上訴庭法官不同意,反稱案中的捐款人曾向顧表明「筆錢點用都得」,不相信顧全無個人得益,加上顧當時不是參選人,不能說該筆錢是選舉相關的開支。

要求政治學家解釋法侓條文

郭大狀續爭議《選舉條例》中「舞弊地」(corruptly)的定義,稱香港沒有政黨法,需要傳召政治學專家解釋「舞弊地」的定義。三名法官顯然不認同,反稱在《普通法》制度下要另傳專家去解釋法制是「聞所未聞」,直斥:「這是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判斷問題!」法官更反問郭大狀:「冇專家會係庭上話,有人應該收受利益去參選吧?」

不能排除陳真心想參選

陳的代表大狀蔡維邦則指,條例中的「舞弊地」有不道德、不誠實的意思,若陳建隆純粹因為收錢而去參選,固然觸犯法例,但不能排除陳真心想參選,原審法官忽視了這個可能性,裁決時只是交待:「即使陳原本想參選,這一點並不重要。」但上訴庭的法官不同意,稱「不重要」這三個字,已顯示原審法官考慮過陳是真誠參選,只是原審法官認為這個可能性並非關鍵。

案件編號:CACC 33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