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辦指引收投訴21日內巡查 申訴專員批不符大眾期望促縮短時限

撰文:朱韻斐 黃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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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本港實施室內禁煙已11年,但仍不時見有煙民違反禁令,向控煙辦投訴是否能打擊違例吸煙呢?香港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控煙辦指引是於收到投訴21天內進行首次巡查,與大部分投訴人的期望出現落差,促縮短時限。公署又指,控煙督察進入場所巡查瞬間,煙民便會立即丟掉香煙,促加強便衣人員執法角色。針對法例上的不足,申訴署亦建議,縱容違例吸煙的場地管理人負上刑責。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後批評,食物及衞生局和控煙辦公室在打擊違例吸煙上有9項不足。(黃靜薇攝)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食物及衞生局和衞生署轄下的控煙辦公室處理違例吸煙的機制,發現跟進投訴的指引未能與時並進。根據控煙辦的內部指引,控煙督察會於收到投訴後21天內進行首次巡查,公署認為跟大部分投訴人的期望出現落差。

港鐵坑口站違例吸煙 控煙辦接投訴9日才處理

高級調查主楊德健透露其中一個投訴個案,投訴人向控煙辦投訴港鐵坑口站有人違例吸煙,並指明事發時間為早上8至9時。但控煙辦在收到投訴後9日才進行首次調查,但3個巡查時間亦並非投訴人所指明的時段,須經由申訴專員公署轉介後,有關人員才於指定時段巡查,當日便成功票控兩名人士,反映控煙辦處理投訴時僵化和敏感度不足。 

促控煙辦積極研究把首次巡查的時限縮短

公署促控煙辦積極研究把首次巡查的時限縮短,考慮就不同地點訂立優次,例如同一時間接連收到多宗投訴的地點、同一地點發現多人吸煙場所負責人不合作等,並應訂立更短的巡查時限,以符合市民的期望和反映其執法決心。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後批評,食物及衞生局和控煙辦公室在打擊違例吸煙上有9項不足。(黃靜薇攝)

促控煙辦加強便衣執法角色

公署又發現,不少投訴人向該署表示控煙督察進入有關場所的瞬間,煙民便立即丟掉香煙,以致執法效力大減,建議控煙辦應安排便衣人士執法,然而控煙辦認為,為保障執法人員的安全和有效控制場面,以及避免不法之徒冒認職員行騙,督察執行職務時必須穿著制服。公署認為,特別是在舉證上,如作為目擊證人、勘察等,都可加強便衣人員在執法方面的角色。

除了單倚賴控煙督察巡查,公署促控煙辦加強與證人合作,指吸煙是瞬間行為,若市民願意提供口供及出庭指證,控煙辦成功檢控違例吸煙人士的機會大增,認為衞生署要加強宣傳,令更多市民願意挺身指證,加強控煙成效並增加阻嚇作用。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後批評,食物及衞生局和控煙辦公室在打擊違例吸煙上有9項不足。(資料圖片)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食物及衞生局和控煙辦公室在打擊違例吸煙執法上9項不足:

不足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
1.夜間執勸不足 衞生署應研究加強夜間執法行動,重點打擊「須加強巡查地點」。
2.人手不足,流失率高 衞生署應檢視是否需要增加控煙辦人手、檢討流失率高原因。向訴投人了解違例吸煙情況在甚麼時段出現,避免浪費人力。
3.跟進投訴的指引未能與時並進 衞生署應縮短作出首次巡查的時限,訂立巡查優次。
4.加強與控煙督察以外的主要證人合作 衞生署應加強宣傳,鼓勵目擊者指證違例人士。
5.加強便衣人員執法 加強便衣人員執法角色。
6.食衞局和衞生署未有妥善協調控煙執法工作 食衞局應尋求設方有效的協調機制。
7.政府部門未能以身作則,做好場地管理人的職責 應督促和鼓勵場地管理人履行責任。
8.場地管理人不履行控煙條例的規定、無須受罰 食衞局應考慮檢討法例,令默許違例吸煙的場地管理人負刑責。
9.就娛樂場所施加相關禁煙牌照條件 食衞局應與不同發牌機構和律政司商討,將執行控煙工作加入發牌條件。

建議縱容違例吸煙的場地管理人負上刑責

針對法例的不足,申專員建議食衞局應參考外國經驗,檢討法例,令默許或縱容違例吸煙行為的場地管理人負上刑責,特別是針對員工違例吸煙行為;同時食衞及衞生亦應與不同發牌機及律政司商討,如何透過各自的條例加入發牌條件,令場地管理人必須行控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