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普通話】校方撤停學令 道歉與否為依據 教職員:大堆問號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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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普通話風波再現轉捩點,遭校方勒令暫時停學的浸大學生會會長劉子頎,及中醫系學生陳樂行,告別教室一星期後,今(1日)獲校方「放行」,浸大校長錢大康宣佈撤銷兩人的停學令,並可由今起繼續上課。
浸大教職員工會歡迎校方做法,但認為「大家都上了昂貴的一課 」;有浸大校友兼教職員認為,校方是次決定撥亂反正,有助事件降溫,但認為校方以涉事同學道歉與否,作為審視當日判令依據的校例前設標準的說法「解唔通」;另亦有教職員認為,校方繞過程序「未審先判」,已屬不合法,倘有人追究並呈請法庭介入,可面臨司法覆核,又嚴厲批評校方不容逃避解決普通話課程的根本問題。

錢大康今(1日)宣佈撤銷兩人的停學令,兩名涉事同學可由今起繼續上課。(資料圖片)

無道歉對大學成員安全構成危險

浸大傳理學院校友兼新聞系任高級講師呂秉權對校方突撤銷停學令,感到「少少意外」,「原本以為停學令會再歷時耐啲,無諗過咁快有得復課」,他估計或因校方內部審視相關條文後,認為未必「百分百不被挑戰」,故作出相關決定。

對於校長錢大康以涉事同學道歉與否,作為判停學令時所引用的《學生紀律處理程序》第10.1條的前設基準,他直指大惑不解,「都幾難解得通,唔通無道歉就係對大學其他成員安全構成危險咩?根本唔可以如此解讀。」

他坦言,當日校方引用此條文時,理據不充分,因學生行為僅僅局限於當天抗議的部分時間,而學生抗爭或被視為不禮貌或不尊師重道,但闡釋為「對他人安全構成危險」則有待商榷,遂認為校方有責任釐清條文所述,並解釋何以道歉行為會改變有關的事態發展。

學生輔導長、紀律委員會或學生事務委員會,確信被指控的學生對校內其它成員的安全造成危險,或對學校的正常運作產生影響,可暫時停止和拒絕該學生進入任何學校設施或校園,及其他相關的學生權限,直至另行通知。 (The DSA, Panel, or the Student Affairs Committee may, where it is satisfied that a student being accused of a charge poses (a) a danger to the safety of other members of the University community or (b) an ongoing threat of disrupting the proper functioning of the University, temporarily suspend the student and/or deny the student’s access to any facility or the whole campus, and/or other privileges and rights for which the student might otherwise be eligible until further notice.)
浸會大學《學生紀律處理程序》第10.1條

指錢大康左右做人難

呂秉權又認為,處於保守聲音及支持學生聲音之間,校長錢大康位置「難做」,「其實佢任何做法,都會得罪到人」,是次發出停學令、繼而再撤銷,或屬錢認為面面俱圓、能夠平衡兩方的處理手法。

他又形容,校方撤銷停學令有如撥亂反正,雖未必可彌補對學生所造傷害,「但總好過企硬落去,都總算顯露少少誠意」。他補充指,浸大普通話風波發生期間,適逢出現立法會補選DQ事件,已轉移了公眾視線;校方經考量後,再趁勢撤銷停學令,「算係一種小聰明」。但他重申,對於校方最初繞過既有程序,未審先判的處理是「唔理想」。

呂秉權(資料圖片)
黃偉國(資料圖片)

浸會大學教職員工會主席、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黃偉國歡迎校方做法,但認為事件由內部校政,演變為社會關注風波,直言「大家都上了昂貴的一課 」。他又要求校長錢大康需於校董會交代事件,並嚴正處理普通話政策。

陳士齊(資料圖片)

陳士齊批錢大康處理手法欠佳

協助學生陳樂行於校內發起公投的浸大宗教及哲學系高級講師陳士齊指,浸大校長錢大康作為公職人員,未有依足章程行事已屬不合法,倘有人將事件呈請法庭,校方或面臨司法覆核,「無一間大學會喺未進行聆訊前停學,停學已等於作出紀律處分」,戒他又指其行為已導致涉事同學蒙受直接損失。他又認為,錢大康是基於輿論壓力撤銷停學令,惟事件根源是語文中心教學失當,倘不正視問題,仍有暗湧,「如果一日唔處理,一樣係未解決」。他又批評錢大康處理手法差劣,學生對普通話課程及評核試訴求已逾兩年多,「但佢拖到今時今日,仲搞到軒然大波,處理手法真係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