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休班警認襲擊妻家親友 兼刑毀電器 被判入獄6星期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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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輕度抑鬱的男警與妻子分開後,疑就照顧兩名女兒的問題與外家爭執,並涉於休班期間涉連番襲擊和恐嚇外家的親友,及到親友的家中毀壞電器。今裁判官指控方證人的口供存有疑點,判處被告兩項刑事控嚇罪名不成立。另外,被告需就兩項早前已承認的襲擊罪及刑事毀壞罪,罰款2000元及入獄6星期,同時亦需向事主賠償$1300元。

被告余海坤在粉嶺法院否認刑事恐嚇罪。(資料圖片)

被告余海坤,39歲,報稱警員,被控於上年11月4日襲擊和刑事恐嚇男子朱贊熹。被告亦被控於同日在某單位內損壞陳卓飛的抽濕機、電風扇和木門。被告又涉於同月六日刑事恐嚇男子陳樹榮。

裁判官分析案情時指,被告在庭上表現相當造作,在審訊期間一直細心留意庭內情況,但上庭自辯時則多次閉目,而講及自己在兩名女兒面前與他人在大街上吵架時,更無緣無故哭起上來。

官指兩證人口供有疑點

但是,裁判官指事主朱贊熹,即被告太太的表弟亦有針對被告,證供前後有矛盾。同時亦不能確定兩名控方證人是否有曾說過挑釁性的說話,故兩名證人的口供均出現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判處他兩項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被告經歷車禍腦部受創

就被告早前已承認的襲擊罪及刑事毀壞罪,其代表律師呈上多封由被告、父母及被告同袍所撰寫的求情信,多指被告熱愛其工作,過往工作良好。其代表律師又指,被告是歷經車禍後,受抑鬱症及腦部創傷後遺症影響才犯案,若被告被重罰,可能會令被告失去長俸,請求法官輕判。

裁判官判決時斥被告害怕因案件若被重判,或會失去警隊的長俸,是一個本末倒置的求情理由,因為被告犯案就應受懲罰,若因此而失去長俸完全是自招,與人無尤。

考慮事主傷勢不重

另外,裁判官指不接納被告是因精神受病影響而犯案,因所有的專家報告都沒有支持此說法。裁判官指被告是為受同事愛戴的警員,考慮受襲的事主傷勢不重,判處被告就一項襲擊罪罰款2千元。裁判官指另一項刑事控嚇罪案情較嚴重,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但考慮被告的身體狀況,判處被告入獄6星期,同時需就破壞外家親戚家中電器,向外家賠償1千3百元。

案件編號:FLCC 456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