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黃浩銘不服定罪提上訴 官:清場事件全港都知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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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藐視法庭案,黃浩銘等人阻礙執達吏清場,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黃被判囚4個半月,他不服定罪上訴,高院今(5日)開庭審理。上訴方指法庭須證明黃有「特定意圖」干預司法工作才能定罪,但上訴庭法官質疑,清場一事經傳媒廣泛報道,全香港都知道,既然黃案發時清楚自己在做甚麼,仍堅持不離場,證明黃的「特定意圖」是否必須和有意義。

黃浩銘因「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案」和「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入獄。(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原審官指黃行為奚落執達吏

上訴案的主要爭議,在於定罪的標準只是被告有「基本意圖」蔑視法庭,抑或要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干預司法工作的執行。原審法官陳慶偉認為,刑事藐視法庭的罪行中,不需要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去干擾司法工作執行。以本案為例,黃案發時不斷質問執達吏:「人係咪障礙物?」某程度上是奚落執達吏,並煽動人群繼續抗爭,控方只需證明黃浩銘在清場範圍逗留,可能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即可將黃定罪。

辯方指控方未證「特定意圖」

代表黃浩銘上訴的資深大狀李柱銘稱,根據案例,涉及出版和對法庭當面作出蔑視的案件,才會滿足於「基本意圖」的定罪標準,本案的情況較特殊,法庭在處理刑事蔑視法庭時應採用較高標準,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干預司法工作。

上訴庭稱全港都應知道要清場

上訴庭法官卻指清場一事經傳媒廣泛報道,全香港都知道,反問李柱銘:「你個當事人點解仲係現場?」法官又質疑,既然黃案發時清楚自己在做甚麼,仍堅持不離場,原審法官是否仍必須考黃的「特定意圖」?證明他有「特定意圖」有意義嗎?

聆訊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CACV25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