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2歲女兒打賞男主播近十萬元 父親起訴直播平台追討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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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一名父親聲稱,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其不滿12歲的女兒使用自己的手機登錄直播平台,並用支付寶打賞男主播近10萬元。該男子以女兒為原告,將直播平台管理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打賞錢款。

內地一名父親聲稱,其女兒使用自己的手機在直播平台小咖秀打賞男主播近10萬元。圖片男子非涉事男主播。(網絡圖片)

父親:女兒一天內用其手機打賞男主播99,812

51歲的張先生回憶,2017年6月14日下午,女兒小晨(化名)放學回家後,對他說「要借手機給媽媽打電話」,他毫不遲疑地掏出手機給女兒。6月17日晚,他準備用手機支付寶呼叫網約車時,小晨在一旁支支吾吾地說,支付寶的錢花沒了。

仔細詢問後張先生瞭解到,女兒借走手機當天,用手機登錄一個直播平台。從下午4時28分開始,小晨用支付寶不斷打賞男主播,直到22時22分才結束,當天共計打賞99,812元。張先生說,此後連續三天,小晨放學後均以同樣名義用支付寶繼續打賞男主播,每次少則1元,多則9998元。

直播平台公司:無法判斷打賞的是12歲以下未成年人

張先生發現事件後,與平台客服經理電話聯繫。他告知對方,名為晨姐(小晨網名)的直播用戶未滿12歲,要求退還打賞款。「對方先是要求小晨到公安局備案,備案後又以沒有直接證據為名,拒絕還款。」張先生稱自己曾以丟錢報案,在此前交涉中,平台表示只退一部分。

張先生認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據民法通則,小晨未滿12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內地直播平台上,粉絲可於直播節目中,為主播送上大量虛擬禮物。圖為直播平台陌陌。(網上截圖)

昨日(3月6日),案件在北京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直播平台公司表示,無法判斷打賞的是12歲以下未成年人,張先生作為小晨父親,有義務管理好自己的手機。該公司並申請追加主播為共同被告,表示:「打賞的錢根據一定比例分給平台、公會、主播,即便退款也是三方退。」

昨日(3月6日),父親稱未滿12歲女兒打賞男主播10萬元一案開庭審理。(法院供圖)

律師:要證明不是大人而是孩子作打賞是難點

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表示,如果是小晨及其父親張先生所說,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打賞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即不產生法律效力,平台可認為是一種不當得利,賞金應該退回」。

「從賬戶上和支付情況看,有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是由未成年進行打賞,是案件的關鍵。」趙虎解釋,也就是張先生如何能證明,不是大人而是孩子去操作的,這是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