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護士與消防員分手 代付12.8萬卡數要追回 官指共用金錢裁敗訴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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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護士與消防員相戀,並至到談婚論嫁階段,當時二人「有錢兩份用」,惟最後分手收場。女護士即指相好時曾為男方支付卡數等,要求男方還錢,男方卻指那些並非借貸拒還。女方鬧上法庭向男方追討12.8萬,法官認為二人當時為組織家庭,二人的金錢都是共用的,不認為該些款項屬借貸,裁定那屬女方餽贈予男方的款項,故判處女方申索敗訴。
原告楊雅麗,在私家院任職女護士,被告鄧俊樂則是一名消防員。
為籌備婚禮各有付出
楊與鄧2010年在一次遊船河上認識,相識兩月後成爲情人並開始同居,並居於鄧母親名下的物業。3年後打算結婚。楊稱付了約4萬用以籌備婚禮,如到日本拍攝結婚照,而鄧亦為楊買了數萬元的婚戒、答應向楊家付5萬元禮金,亦有負責二人在2013年10月於日本拍攝結婚照的費用,其中機票及酒店等費用由女方支付,在日的使費則男方負責,男方並有以信用卡簽帳支付費用。
惟同年12月,鄧的祖父證實患上末期肺癌,兩人關係同時轉差,楊於2014年1月搬離住所,之後二人更分手。楊之後在同年10月,與在船河中介紹他兩認識的陳姓男子結婚。楊在婚後4月入稟向鄧追回費用。
女方稱曾借錢男方買車
楊入稟時指鄧在二人同居其間,曾借1萬7千元讓鄧買車,又借了逾11萬多元給鄧交還卡數。
鄧卻反駁,楊代還卡數並非貸款,因為二人在談戀愛時有共識,二人會一起負責二人的共同支出。然而楊卻透過他的同事傳話,指若他不還錢,會去信鄧所駐守的消防局投訴,並會向媒體「唱衰」他。
官指屬共用金錢非借貸
法官在判詞指,同意男方說法,又指二人當時為了結婚組織家庭,二人的金錢都是共用的。事實上,就楊與鄧二人同住時的相處模式,二人各有支付家庭開支,而鄧的簽帳費用,亦有用在二人的結婚開支上。法官認為楊將款項餽贈予鄧而非借貸,故判處楊敗訴。
案件編號:DCCJ 212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