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強積金對沖】羅致光:僱主對長服金存有誤解「濫用對沖」機制

撰文:文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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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取消強積金對沖初步構思方案出爐後,社會一直存有不同意見。勞福局局長羅致光今日(15日)發表網誌指,有僱主不認識長服金,如誤解僱員在自願離職時須支付長服金等,以及有少部份僱主因「對沖」,不論職員是否自己辭職,都同樣給長服金「濫用對沖」機制,「沖」淡了強積金的退休保障功能,更坦言:「身為老闆的沒有處理人事問題,所以不認識長服金。」

羅致光指,有少部份僱主因「對沖」,不論職員是否自己辭職都同樣給長服金,「濫用對沖」機制。(資料圖片)

羅致光指本港僱主對長服金有誤解

勞福局局長羅致光今日(15日)以「對『對沖』(強積金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政府初步構思的誤解」為題撰文,文中指有僱主不認識長服金,包括誤會僱員在自願離職時須支付長服金,以及有僱員會為領取長服金「搏炒」等。他解釋指,當職員自己辭職時,僱主是不須要支付長服金的,而有少部份僱主因「對沖」,不論職員是否自己辭職都同樣給長服金,「濫用對沖」機制,「沖」淡了強積金的退休保障功能。

羅稱說,香港有《僱傭條例》保障僱主,如當僱員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即時解僱職員,及無須支付長服金:「這個問題有趣的地方,是為何僱主在反對取消『對沖』時才提出呢?一是身為老闆的沒有處理人事問題,所以不認識長服金。」

取消「對沖」可回復長服金的就業及失業保障

羅致光道,長服金是一個就業及失業的保障,當中的就業保障是指僱主在考慮解僱職員時,因要付出長服金而有所三思;而失業保障即僱員在遭解僱時可獲得補償,以應付失業期間的生活所需。

然而,本港在2000年起開始有強積金及「對沖」的安排,因僱主的強積金是「已出之物」,長服金的就業保障功能便有所減低,而其失業保障亦只是以減少退休保障換來的,故取消「對沖」就是回復相關的就業及失業保障,毋須大幅減弱其退休保障。

羅致光道,若採用政府初步構思,相信日後有更多微企能應付遣散費或長服金開支。(資料圖片)

採用政府初步構思可令更多微企能應付遣散費或長服金開支

羅致光另提到,留意到過往幾年有三分之二的僱主,強積金累算權益是不足以支付遣散費或長服金,須動用到現款支付;在政府初步構思的專項儲蓄戶口方案中,在20年後僅有21%僱主的專項儲蓄,出現不足支付遣散費或長服金的情況。

在政府初步構思方案中,員工數目為9人或以下的微型企業亦僅有46%的專項儲蓄不足,而出現須動用現款支付的情況,其數目遠少於目前的三分之二僱主。若現時有「對沖」的情況下,微企都可以應付,即意味著採用政府初步構思,可令更多微企能應付遣散費或長服金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