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路政署先斬後奏 擅付2.7億解八號幹線工程爭議違規

撰文:潘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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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紓緩九龍與沙田之間的連接道路的交通擠塞,政府2002 年展開八號幹線沙田段(往來沙田與長沙灣) 的建造工程,審計署最近審查了多份建造工程合約,發現一份關於荔枝角高架道路設的建造工程合約曾出現爭議;惟路政署在未有徵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同意下,擅自與承建商達成共識,向對方額外支付2.73 億元的合約未有訂明的款項,以解決爭議。
審計署認為路政署在事件中未有遵從《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中有關合約談判的規定,要求嚴格遵守,以及日後在與承建商談判前,應事先就合約談判的策略或底線徵求有關當局的同意。

審計署認為運輸署需要探討措施,進一步善用八號幹線沙田段的尖山隧道和沙田嶺隧道的剩餘容車量。(資料圖片)

審計署今日(25日)發表審計報告,檢視了八號幹線沙田段建造合約及使用和管理情況。八號幹線沙田段涉及3份工程合約和1份交通管制及監察系統合約。2003年9月路政署向承建商批出長1.9公里的荔枝角高架道路合約,金額為逾10.6億元。工程最後於09年11月完成,較原訂完工日期遲約兩年,造價亦增加3億多元。

路政署遲一個月才通知財經局與承建商達成協議

惟有關合約出現爭議,主要與高架道路的設計有關,涉及未有妥善計算高架道路的荷載,承建商提出多項申索,路政署因此與承建商展開仲裁;在仲裁序進行期間,雙方於2012年7月達成共識,政府向承建商額外支付2.73億元款項。一個月後,路政署才將雙方的共識及擬議方案的理據,告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並徵求當局同意。同年10月,財經局批准擬議方案。

根據《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部門如建議更改合約條款須就擬議修改徵求有關當局的同意。但審計署發現,路政署卻無遵從規例執行,當時財經局亦指路政署做法並不十分理想。

路政署回應表示,同意審計署的建議,會繼續嚴格遵從《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荔枝角高架道路工程最後延遲兩年才完工。(審計報告圖片)

另外,審計署發現路政署於尖山隧道建造工程中,因管理混亂而額外支付合共1.32億港元建造費,包括施工時發現合約規定隧道混凝土搪層的拱背外層,須施加一層平滑噴漿混凝土,厚度為100毫米,但圖則卻規定厚度為170毫米,路政署其後就建築工料清單遺漏向承建商支付4370萬元。至於隧道周邊建造工程須採用控制式爆破技術進行,建築工料清單亦遺漏了有關項目,路政署亦須向承建商支付5460萬元。

由於初期工地勘測工作不足,要額外為3個斜坡進行工程,涉及費用達3450萬元。審計報告又揭露,政府草擬沙田嶺隧道和引道的工程合約時出錯,令承建商提供的支援期由9個月,縮短至7個半月,審計署指若政府能審慎行事,可避免錯誤。

八號幹線沙田段於2008年3月通車。(審計報告圖片)

八號幹線沙田段於2008年3月通車,旨在紓緩九龍與沙田之間的連接道路的交通擠塞,特別是獅子山隧道和大老山隧道。但審計署發現,截至去年4月,早上繁忙時間,尖山隧道和沙田嶺隧道仍有剩餘容車量,行車量為其隧道設計容車量的79%,不見車龍。

相反,獅子山隧道和大老山隧道卻超出各自隧道設計容車量的135% 和138%,車龍分別長1.8公里和1.9公里。而截至去年12月,只有5條提供全日服務的巴士線是駛經尖山隧道和沙田嶺隧道,但提供全日服務並駛經獅子山隧道和大老山隧道的巴士線則分別有21和23條。

審計署促盡快敲定六隧分流方案

審計署認為運輸署有需要進一步善用尖山隧道和沙田嶺隧道的剩餘容車量。同時,要求運輸署在今年年中或之前敲定六隧分流方案,並向立法會交代。

路政署表示,荔枝角高架道路工程是八號幹線沙田段的一部分,合約工程包括建造一條長約一點四公里,由西九龍的荔灣交匯處至蝴蝶谷的雙程三線分隔高架路,有關合約的承建商是安迅能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Acciona Infraestructuras, S.A.)。 署方指,涉及荔枝角高架道路工程合約的申索款項,由於署方只與承建商就不構成任何承諾的共識一事進行討論,所以沒有承諾由政府承擔任何款項或條款。路政署,在與承建商達成協議前,已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批准。